交管如何處理交通事故?

交管如何處理交通事故?

一、交管如何處理交通事故?

交管處理交通事故的流程具體如下:

(1)處置事故現場、勘查事故現場,對事故原因進行調查取證;

(2)認定事故責任,向當事人送達《事故責任認定書》;

根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並實施處罰。構成交通肇事罪的,依法予以刑事拘留;

(3)按照事故當事人的責任,依法對事故損害賠償主持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書》;調解未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終結書》,並送達當事人。

二、交通事故的結案方式以及所需要的材料

交通事故結案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但不是必須的:

1、在交警部門主持下,調解成功後,製作《調解書》,並分別送交當事人。雙方到交警部門辦理結案手續。

2、雙方自行達成賠償協議,雙方到交警部門辦理結案手續。

3、調解未成功的,應當填寫《調解終結書》,送交當事人,並告知當事人可在法定時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這時候一般就走民事訴訟的程序了。

車禍結案需要的材料如下:

1、雙方當事人的駕駛證(身份證)、行駛證(車輛來歷證明)、保險單等資料的原件和複印件;

2、傷害事故前收入證明(連續三個月工資收入明細表);

3、調解時當事人雙方須提供醫院疾病診斷證明、住(出)院證明、護理人員工資收入證明(事故前連續三個月工資收入明細)、醫療費用票據及交通、住宿費用票據;

4、未成年人須提供戶口簿等相關證明;

5、車輛受損評估表。

三、相關法律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後,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並採取措施,儘快恢復交通。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覈查。對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等專業性較強的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託專門機構進行鑑定。鑑定結論應當由鑑定人簽名。

第七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爲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

綜上,交管作爲管理一般道路的有相應職權的部門就應該在事故中起到主要引導的作用,爲了防止因爲事故而引發更多的侵權傷害,則要求交管要儘快給當事人一個準確的結果,尤其是應該誰來負責和給受害人賠償等事項都必須公平和客觀得到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