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處理流程時效規定是什麼

交通事故處理流程時效規定是什麼

有關交通事故的處理的時效,有如下的規定:

第一,關於扣留車輛的處理的一個時限

公安機關的交通管理部門在扣留機動車輛或者是非機動車輛的時候,應該在當場就直接出具憑證,並且告訴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時間之內,到公安機關的交通管理的部門去接受處理,並且還要在三十天之內提供被扣留機動車輛的一個合法的證明。如果逾期了沒有來處理的話,並且在經過了公告之後的三個月之內,依舊沒有來處理的話,那麼,相關部門就可以直接對扣留的車輛進行依法處理。比如說把車輛進行拍賣,如果被扣留的車輛還涉及到了非法的改裝或者是車輛已經達到了報廢的標準,又或者是還涉嫌了一些其他的違法犯罪的行爲的,就將車輛移交到有關的部門來進行處理。

第二,在發生交通事故過後的報警的一個時限

在當事人並沒有在交通事故發生的現場就進行報警處理的,然後在交通事故之後由於一些原因請求公安機關的交通管理的部門進行處理判斷的,那相關部門應該予以記錄,並且在三天之內做出是否受理這個案件的決定。而當事人應該在提出請求公安機關交通部門進行受理之後的十天之內,像有關的部門提供交通事故的所有證據。

第三個是事故的檢驗以及鑑定的時限

需要進行檢驗或者是鑑定的,公安部門應該在事故調查結束之後的三天內委託相關機構進行鑑定或者是檢驗。如果是在現場調查已經結束了三天之後的,還需要檢驗以及鑑定的,需要上報上一級的有關部門。如果是屍體檢驗應該在死亡之日起的三天內。檢驗以及鑑定應該在二十天內完成,超過的應該上報上一級的有關部門,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天。

第四個是做出事故認定書的時限

對於沒有造成人員傷亡的,事情也很清楚主次責任的,交警可以進行簡易程序處理,並且當場開具認定書,也可以當場進行調解。如果是複雜的:第一,在檢驗現場的十天之內製作交通事故的認定書。第二,在造成了交通事故之後逃逸的,在查獲之後的十天之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第三,需要檢查的,經檢查後的五天內做出交通事故認定書。第四,在沒有查獲到肇事者的時候,當事人如果要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那在當事人遞交申請的十天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第五個是複覈的時限

當事人對事故的責任認定擁有異議的時候,可以在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後的三天之內向上一級有關部門遞交複覈申請書。

第六個是調解的時限

如果雙方當事人都要求有關部門進行調解的,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十天之內遞交調解申請,有關部門予以調解並且在八條之內製作調解書。

最後是扣押車輛的一個時限

需要檢驗的與一般在四十天內。不需要的在十天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