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損傷參與度是什麼?

交通事故中損傷參與度是什麼?

一、交通事故中損傷參與度是什麼?

交通事故案件中的損傷參與度,是指在人身損害的案件中,由於損傷與疾病等諸多因素的共同存在,且造成機體結構破壞及功能障礙、死亡等現存後果,損傷或者損傷所致的繼發症、併發症在現存後果的因果關係的評定中所起作用的相對比例,就是損傷參與度。

關於損傷參與度並無明確的國家標準,新頒佈的《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也並未涉及到損傷參與度,但公安部下發的行業標準《人身損害護理依賴程度評定》(GA/T800-2008)以及之後制定的國家標準《人身損害護理依賴程度評定》(GB/T 31147-2014)中有關於損傷參與度的規範性附錄,按此附錄,損傷參與度採用百分比表示,分爲:100%,75%,50%,25%,0五種。

1 完全由本次損害及其併發症、後遺症造成,原有疾病或殘疾與其所需護理依賴程度無因果關係 的,損傷參與度爲100%。

2 主要由本次損害及其併發症、後遺症造成,原有疾病或殘疾對其所需護理依賴程度只起到加重 和輔助作用的,損傷參與度爲75%。

3 本次損害及其併發症、後遺症與原有疾病或殘疾共同造成護理依賴程度,且作用相當,難分主次 的,損傷參與度爲50%。

4 主要由原有疾病或殘疾造成,本次損害及其併發症、後遺症對其所需護理依賴程度只起到加重 和輔助作用的,損傷參與度爲25%。

5 完全由原有疾病或殘疾造成,本次損害及其併發症、後遺症與其所需護理依賴程度無明確因果 關係的,損傷參與度爲0。

該標準同交警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有些類似,分爲完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無責任五大類,對損傷參與度的鑑定具有較大的參考意義。

2、“損傷參與度”與事故責任比例有什麼區別?

事故責任比例,是指在侵權責任事故中,侵權責任人與受害人對於受害人受損後果的發生各自應當承擔的責任比例。事故責任比例直接決定了侵權責任人承擔受損後果的比例,除了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中需先不按責任比例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外,其他侵權責任事故均系由侵權人按照事故責任比例承擔損失。

損傷參與度是否具有同事故責任比例同樣的作用,即是否在乘以事故責任比例後,還需乘以損傷參與度比例?

事故責任比例的發生原因在於侵權人和受害人雙方的作爲(或不作爲)的相互作用,即系因行爲產生的,而損傷參與度發生的原因則是在於雙方行爲和受害人已經存在的個人體質相互作用,即因行爲和已存在的事實產生的。兩者的區別在於,損傷參與度中有已存在的事實因素,這種被動存在的因素不對責任事故的發生有任何的影響,只對責任事故的結果有影響。

透過以上分析可知,計算損傷參與度的實質,就是以對於事故的發生不發生任何影響的受害人個人體質爲由,來再一次減輕侵權人行爲的責任,能否計算損傷參與度,關鍵在於這種減輕責任的方式是否合法。

3、“損傷參與度”是否能否構成減輕責任的理由?

損傷參與度能否構成減輕責任的理由,就是說受害人個人體質能否構成減輕侵權人責任的理由。

《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第二十七條規定,“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爲人不承擔責任”;第二十九條規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第三十條規定,“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責任”,等等。

根據《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侵權人可以減輕責任的理由爲:受害人有過錯;侵權人不承擔責任的理由爲: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正當防衛、緊急避險。侵權人可以減輕責任的理由僅限於受害人有過錯,那麼受害人個人體質是否屬於受害人過錯?

過錯責任不同於結果責任,結果責任不考慮行爲人主觀意識,只要客觀上有致人損害的事實存在,就須承擔民事責任,而過錯責任則考慮人在主觀上是否抱有惡意或者不予以注意,也即是主觀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過失。行爲人預見到自己行爲的違法損害後果,但仍然希望或聽任其發生的心理狀態,爲故意; 行爲人對其行爲後果應該預見而沒有預見到,或雖預見到了但自信可以避免的心理狀態,爲過失。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均是人在主觀上意識,而個人體質作爲已經存在的事實,不受人主觀意識的影響,因此不屬於法律概念上的過錯。

如果受害者是因爲其他一些原因在車禍之中或者是其他的一些受傷之中有損傷參與。那麼出事一方或者是肇事方對受害者的相關賠償,可以按照損傷參與度來進行相關考量。肇事者所需要承擔的責任就不會那麼嚴重,不需要賠償那麼多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