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如何確定被扶養人生活費?

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如何確定被扶養人生活費

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如何確定被扶養人生活費?

對於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範圍和標準問題,雖然《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對人身損害賠償的範圍和計算標所作規定,填補了立法空白,但實務中,仍有許多問題亟需解決,下面就如何確定被扶養人生活費提出建議。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28條第1款規定,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這裏的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 如何認定? 認定 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 後,按照何等比例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  

我們認爲,確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與傷殘等級的標準具有同一性。換言之,關於被扶養人生活費,應當以扶養人的傷殘等級爲依據,確定一個係數標準,比如一級傷殘按100%予以計算,十級傷殘按10%予以計算,依此類推。《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28條第2款規定,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實務中,對於成年的被扶養人,如何確定其勞動能力的喪否亦成爲一個非常棘手的問題。我們認爲,雖然國家確定退休年齡要考慮許多因素,但一個重要因素應當是勞動能力喪失與否。因此,原則上應當參照勞動部規定的工人退休年齡(男60歲,女50歲),作爲成年的被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界限。有的被扶養人雖然沒有達到退休年齡,卻身體有病或有殘疾,關於勞動能力的確定,應當透過司法鑑定部門予以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