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六十週歲被扶養人生活費可以要求賠償嗎?

受害人六十週歲被扶養人生活費可以要求賠償嗎?下面本站小編就爲您詳細介紹。

受害人六十週歲被扶養人生活費可以要求賠償嗎?

一、受害人六十週歲被扶養人生活費可以要求賠償嗎?

可以;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8條的規定“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關於退休年齡,國家實行男女退休年齡不同的政策即男職工60歲,女職員55歲,女工人50歲。筆者個人認爲,綜合我國現行國情,可以參照這一規定,對於無固定工作的城鎮人口按男60歲、女55歲的標準確認其喪失勞動能力;對於農村人口,按男60歲、女50歲的標準確認喪失勞動能力。未達到上述標準者,應依法透過司法鑑定的方式確認,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和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兩個程度檔次確定其享受生活費的幅度。

二、被扶養生活費的賠償標準

1.1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公佈以前,實務上的做法主要有兩種,一種是應當根據被扶養人的實際需要和侵害人的負擔能力,並參照當地居民的基本生活水平確定。另一種是應當以保證其最基本的生活需要爲原則,參照標準是該地區社會困難戶的救濟標準。這兩種標準,都以客觀的指標作尺度,比較容易操作。但是,這些辦法,都與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的“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的意見相比而較低,尤其是後者。

我國司法實務對這一標準的確定,主要是考慮加害人的負擔能力過多而考慮對權利人的保護過少。這和我國公民的平均經濟收入較低有關係。對此,《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此種扶養人生活費賠償的標準,“參照當地民政部門有關生活救濟的規定辦理”,顯然採納司法實務中的第二種做法。從總體上說,這種規定較爲可行,但其標準過低,且不區別原扶養人提供扶養費用的多寡,確有不適當之處。

1.2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吸收了有關的理論成果,總結了司法實務中的經驗,將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賠償標準規定爲“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這一標準,比較容易操作,對受到損害的被扶養人的賠償也比較合理。法院在處理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的案件中,必須以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規定的這一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而且對這一標準應當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佈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的統計數據確定。

注:

1、《民法通則》第119條僅規定賠償“必要的生活費”,具體如何掌握賠償的標準、數額、期限、方法,均未明確規定,執行不無困難。

2、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7條中關於“其數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的規定,過於簡單,操作性不強,在實務中難以掌握。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1] 對此作了改進,明確規定:“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爲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這就使得對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賠償上變得操作性更強,對被扶養人的保護也更爲全面。

4、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規定被扶養人生活費按“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根據“填平損害”的賠償理念,“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所指的應是“扶養人”。

三、關於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賠償期限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之前,在這個問題上,各地人民法院在實務中的做法基本一致,即按照一定的年限確定,具體做法略有不同。賠償期限按照賠償權利主體即被扶養人身份的不同分別確定以下期限:

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的,按期給付到其獨立生活時止,一次給付的,原則上計算到十八週歲。《國家賠償法》第27條第2款也採此種辦法。

被扶養人是已成年的喪失勞動能力的人的,原則上給付到其恢復勞動能力或死亡時止;《國家賠償法》第27條第2款也採此種辦法。如果是一次性給付的,則做法有所不同:或者是扶養二十年,但五十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於十年,七十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或者是原則上計算到七十週歲。被扶養人是有勞動能力但因客觀原因未能參加勞動的成年人,或者訴訟時已超過七十週歲的,一般不宜採取一次性給付的方法。上述做法也分爲分期給付和一次性給付兩種,分期給付的原則是統一的,即給付到其恢復勞動能力或死亡時止,這是正確的。一次性給付的做法雖有不同,但原則是一致的。

2.3被扶養人是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老年人的,女自五十五歲起,男自六十歲起,至死亡時止。一次性裁決的,死亡時間推定,原則上至七十歲。不足五十五歲或六十歲確需贍養的,可參照此款。這種賠償期限,實際上與喪失勞動能力的成年人的賠償期限是一樣的;分期給付的,到死亡時止;一次性給付的,對照前項中的第一種計算方法。

綜合上面所說的,如果造成了他人的傷害,那麼對於被扶養人的生活費就應該要合法的支付,但一般年齡越大所得到的賠償費用就會越少,如果受害者想要維護自己的利益也是需要有合法的依據和證明材料,這樣自己的權益纔不會受到損失。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