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調解有強制力嗎?

交通事故調解有強制力嗎?

一、交通事故調解有強制力嗎?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60條規定解答如下:

1、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交通事故民事賠償調解權是以事故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共同書面申請爲存在條件的。

2、事人是否參與、接受辦案交警的交通事故民事賠償是由當事人自行決定的。當事人不會因爲不參與、不接受調解而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因此,交通事故調解不具有強制力,只有雙方達成合意,才能進行調解。

二、交通事故訴訟管轄如何確定?

損害賠償屬於民事侵權賠償,交通事故賠償訴訟根據侵權行爲訴訟原則確定管轄地。

這個問題其實涉及民事訴訟法中管轄問題。

根據相關規定規定,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當事人可以選擇向事故發生地、車輛最先到達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當然,一般是向基層法院起訴。

被告住所地的確定視被告而定。

如被告爲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的,其住所地爲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如被告爲公民的,其住所地爲公民的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爲住所地。

所謂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