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傷鑑定要多久

交通事故人傷鑑定要多久

一、交通事故人傷鑑定要多久

1、鑑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十日。鑑定週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

鑑定機構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檢驗、鑑定、評估。檢驗、鑑定、評估結果確定後,應當出具書面結論,由檢驗、鑑定、評估人簽名並加蓋機構印章。

2、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鑑定結果後二日內將檢驗、鑑定結論複印件交當事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鑑定結論複印件後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鑑定的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後,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人員、有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重新檢驗、鑑定。

二、交通事故傷殘鑑定的原則

1、客觀評定原則

傷殘鑑定應以人體傷後治療效果爲依據,認真分析殘疾與、損傷之間的關係,實事求是地評定。

2、比照評定原則

遇有本標準以外的傷殘程度者,可根據傷殘的實際情況,比照本標準中最相似等級的傷殘內容和附錄1的規定,確定其相當的。同一部位和性質的傷殘,不應採用本標準條文兩條以上或者同一條文兩次以上進行評定。

3、分別評定原則

受傷人員符合2處以上傷殘等級者,鑑定結論中應當寫明各處的傷殘等級。在全面規範人體傷殘程度的同時,該標準還建立了多等級傷殘和肢體功能喪失的綜合計算數學方法,引入了肩關節複合體的概念並建立了功能喪失的計算方法,爲解決多處傷殘和肢體功能喪失的計算及肩胛帶傷殘的評定問題提供了依據。在該標準實施後,對多處傷害造成的多處傷殘不再直接進行綜合評定,而是按受傷部位分別評定殘級,再根據多等級傷殘的綜合計算方法,確定傷殘賠償指數,計出傷殘者的傷殘實際賠償額。

4、排除原傷病原則

鑑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程度時,應排除其原有傷、病等進行評定。

交通事故的賠償是根據傷殘鑑定報告進行賠償的,傷殘鑑定報告等級越高,那麼賠償的標準也是越高,交通事故賠償項目不但有醫療費和傷殘鑑費,還有其他的費用,具體賠償什麼項目跟受害人有直接的關係,不過每種賠償都是需要根據收據和發票進行計算,沒有可以拒絕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