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掛靠交通事故責任則誰承擔?

一、車輛掛靠交通事故責任則誰承擔?

車輛掛靠交通事故責任則誰承擔?

車輛掛靠交通事故責任由所掛靠的機動車輛承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以掛靠形式從事運輸經營活動的情形在現實中確實比較普遍。其主要特徵是,掛靠人爲了滿足車輛運輸經營管理上的需要,將自己出資購買的機動車掛靠於某個具有運輸經營權的企業,由該企業爲掛靠車主代辦各種法律手續,並以該企業的名義對外進行運輸經營。

二、有關掛靠車輛賠償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也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由行爲人按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也規定:“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

(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對於車輛掛靠的交通事故處理情況,應當嚴格按照上述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處理,特別是對於發生交通事故後,對於掛靠車輛的處理,也應當遵守相關交通法規的認定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