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要如何處理簡易交通事故

應該要如何處理簡易交通事故

一、應該要如何處理簡易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簡易程序的適用範圍爲財產損失事故和受傷當事人傷勢輕微、各方當事人一致同意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傷人事故。但有交通肇事、危險駕駛犯罪嫌疑的除外:

交警應當在固定現場證據後,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交警確定當事人責任後,當場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不具備當場製作條件的,交警應當在三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當事人簽名,並現場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接收的,交通警察應當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註明情況。

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警應當進行調解,並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簽名,送達當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後,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當事人:

(一)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二)當事人拒絕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三)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

二、交通事故賠償所需資料:

發生交通事故理賠糾紛時,索要交通事故賠償立案需準備以下資料:

(一) 證明原、被告主體資格的證據

1、 原告爲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戶口簿等。

2、 原告爲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工商登記清單、社團法人登記證等。

3、 原告在訴爭的法律事實發生後曾有名稱變更的,應提交變更登記資料。

4、 當事人爲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中死者家屬的,應提交死者第一順序繼承人的證明及繼承人基本情況的證明。

5、 提交肇事車輛的所有人、實際支配人、駕駛人的證明及相關關係的證明。

6、 提供受損車輛的所有人、實際支配人、駕駛人的證明及互相關係的證明。

(二) 交通事故證明具有訴訟及代理資格的證據

1、 原告爲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或負責人證明書(加蓋公章)。

2、 原告委託他人代爲訴訟的,應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託書,委託書應寫明委託事項、權限、期限及聯繫電話,並提交代理人身份證明覆印件,代理人爲執業律師的,應提交執業證複印件。

3、 原告爲香港居民或涉臺、澳及其他地區、國家的當事人委託國內執業律師代爲訴訟的,應按照司法部的規定經司法部委託的香港律師辦理公證委託手續。

(三) 證明雙方當事人發生交通事故及其他證明訴訟請求的證據

1、 交通肇事損害賠償訴訟應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

故的責任認定書、交通事故賠償調解書或調解終結事故等證明材料

2、法醫鑑定材料、交通事故傷殘評定書或傷殘重新評定書。

3、人身受損的,提交醫院出具的疾病證明書、出院證明書、轉院證明書。醫療費發票、傷者誤工工資證明、護理人員的工資證明、殘疾用具價格證明、供養人的基本情況證明、交通費住宿費發票等。

4、 財務受損的,提交財務損失評估報告,維修發票。

5、 提供訴訟請求中具體請求金額的計算方法和清單。

綜合上面所說的,交通事故的處理一般就會看案件的本身情況,如果是簡易的交通事故那麼在處理的時候就會快一些,同時也會很快的認定雙主的責任,從而協商相應的賠償,所以,案件的處理都是有法律依據的,這樣才能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