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逸一般幾天警察找你?

一、逃逸一般幾天警察找你?

逃逸一般幾天警察找你?

第一時間就會逮捕歸案

二、法律條文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在交通事故發生後,當事人明知自己發生了交通事故,爲逃避事故責任,故意逃離事故現場,不向公安機關報案的一種違法行爲。有兩種情況:

1、人和車都在事故發生後逃離事故現場;

2、棄車逃逸,即當事人將車留在現場,人逃離事故現場。

交通肇事後逃逸是一種性質十分惡劣、情節非常嚴重的違法行爲,爲此當事人要承擔對自己不利的嚴重後果。

《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也就是通常所說的終生禁駕。因逃逸緻使受害人死亡的,依據刑法規定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新法加大了對交通肇事逃逸的處罰力度。在此,我也提醒廣大司機朋友在發生交通事故後,要立即停車、搶救傷員、保護現場、並立即報警。千萬不要選擇逃逸,逃過一時,是不能逃過一世的,最終逃不了法律的制裁。

三、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

交通肇事後逃逸的構成有三個方面:

(一)主觀方面:主觀方面即行爲人的主觀動機,交通肇事後逃逸的動機一般是逃避搶救義務以及逃避責任追究。這種動機是積極的心理活動。雖然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但僅就逃逸行爲而言,具有直接的行爲故意。因此只有行爲人對肇事行爲明知,同時又有逃逸的直接犯意,才構成交通肇事後逃逸。因爲從主觀方面來看,在犯罪惡意上是很小的,是對現場後果的害怕所致。但毫無疑問,其逃逸行爲還是直接故意所致。所以無論何種情形,行爲人在逃逸時都必須明知自己的行爲造成了交通事故的發生,並對逃逸行爲有直接的故意,這是行爲人的主觀方面。

(二)客觀方面:交通肇事後逃逸行爲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從刑法理論來看,認定行爲人是否構成犯罪,最直接的便是對行爲的客觀方面予以認定。對交通肇事後逃逸的

行爲,是最高院的《解釋》中規定了在五種情形的基礎上而逃跑的行爲。這就可以明確交通肇事後逃逸是作爲交通肇事罪量刑的加重情節來規定的。也就是說如果行爲人的先前行爲沒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或者雖有交通違規行爲但該違規行爲與結果沒有因果關係,或者行爲人在交通事故中僅負同等責任或者次要責任,或者交通行爲在所造成的結果尚未達到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定罪標準的,或者在負事故全部責任或主責的情況下僅致1人重傷,但又不具備酒後駕駛、無執照駕車、無牌照駕車《解釋》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即便行爲人事後有逃逸行爲,也不能認定爲交通肇事後逃逸。

(三)交通肇事後逃逸行爲的空間要素,即該行爲是否僅限於“逃離事故現場” 。行爲人在交通肇事後雖然沒有逃離現場(有的是不可能逃跑),但是在將傷者送到醫院後或在等待交警部門處理時畏罪逃跑,雖然無論從主觀方面還是客觀方面都是符合交通肇事後逃逸行爲的構成的,也應當受到法律的嚴懲。而在學界部分學者認爲交通肇事罪是一種過失犯罪,行爲人的主觀惡性並不深。因此,對其處理不宜過重,具體把握尺度也宜寬不宜嚴,所以要對逃逸行爲的時間和空間作必要的限定。

四、交通肇事罪的法律性質

關於逃逸行爲的法律性質,刑法理論上認識不一,主要有三種觀點:

一是“罪後表現說”,認爲交通肇事後又逃跑和受重傷的被害人後來又死亡,這二者之間是互相依存的,逃逸是交通肇事行爲的繼續,死亡是重傷後在特殊情況下的必然結果,行爲人對被害人可能進一步引起的後果可能有希望或放任之心,但這一心態沒有與進一步的行爲相聯繫,也就沒有獨立意義,或者說,逃逸的實質是行爲人在趨利避害的心理作用下,使肇事結果進一步加重的條件;

二是“獨立行爲說”,認爲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行爲是獨立的犯罪行爲,因此應實行數罪併罰或者按吸收犯處理;

其三是“分別情況說”,認爲交通肇事犯罪的行爲人在犯罪後逃逸並因而致被害人死亡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對待,如果是在過失支配下進行的,就不是一個獨立的犯罪行爲。如果是在新的放任的故意支配下進行的,就是一個獨立的犯罪行爲。

如果駕車發生交通事故之後,在駕駛時沒有違反任何交通事故的話,是不會有任何處罰的,但是如果駕車逃逸的話,未造成人死亡的話,一般會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情節嚴重的話判處3~7年有期徒刑,如果造成死亡的話,可以判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