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重傷能否監外執行?

一、故意傷害重傷能否監外執行?

故意傷害重傷能否監外執行?

這種監外執行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於患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或者婦女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不適宜在監獄或其他勞動改造場所執行刑罰,可暫由罪犯原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執行,並由罪犯原屬的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協助監督的一種特殊刑罰執行方法。

1、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有以下幾種情況之一,司法部門“可以”或者“應當”對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適用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依法應當逮捕,但因患有嚴重疾病,或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不宜逮捕的;

(4)對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訊問、審查,認爲需要逮捕但證據不足的。

(5)已被逮捕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件,在法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不能結案,採取取保候審方法沒有社會危害性的。

(6)對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它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2、同時,法律也規定以下情況不能適用取保候審:

(1)累犯

(2)犯罪集團的主犯

(3)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

(4)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

(5)暴力犯罪(輕傷案件除外)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6)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

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的情況符合以上要求以後就可以取保候審。

二、批准取保候審

1、 呈批。需要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辦案部門製作《呈請取保候審報告書》,並附有關材料,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呈請取保候審報告書》內容包括:簡要案情及立案情況;擬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涉嫌犯罪的情況;擬取保候審的期限和理由;擬採取的保證方式,以保證人爲保證方式的,應當註明對保證人資格審查的情況,以保證金爲保證方式的,應當擬定保證金數額;決定取保候審的法律依據等。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請的律師書面申請取保候審,辦案部門不同意的,應當製作《呈請不予取保候審報告書》,說明理由,並附有關材料,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2、批准。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辦案部門製作《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取保候審執行通知書》。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對犯罪嫌疑人不予取保候審的,辦案部門製作《不予取保候審通知書》,在收到申請後七日內送達申請人,由其在副本上簽名(蓋章)、捺指印,偵查終結時存入訴訟卷。

在日常生活當中,經常可以看到有一些人故意傷害他人的身體,並且導致他人受到重傷,這事不僅是雙方調解的問題,還涉及到刑事責任承擔,必須要提起公訴,在這種狀況之下,如果符合取保候審或者境外執行條件也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