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重傷可否和解?

一、故意傷害重傷可否和解?

故意傷害重傷可否和解?

意傷害致人重傷可以雙方和解,可以從輕處罰。但是還要追究刑事責任,最輕也要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透過調停人或其他組織使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溝通、共同協商的一種方式

二、刑事和解應該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犯罪嫌疑人(加害人)須認罪。即需要作有罪答辯。這是刑事和解程序的首要條件,也是雙方疏通情感阻滯的渠道,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認罪,則無法進行和解。

2.和解出於雙方自願。一般而言,被害人自願必不可少,但絕大多數情況下也要求加害人的自願。

3.刑事和解適用的案件條件。有人認爲,刑事和解應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進行。也有人認爲,刑事和解只能適用輕罪案件如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案件。學者認爲,以上觀點均過於保守。刑事和解的範圍可以進一步擴大。

綜上所述,刑事和解的範圍有以下兩點:

1、從案件條件來看,可以包括部分法定刑在三年以上的案件(如部分非法拘禁案、敲詐勒索案)以及部分法律規定可以附帶民事賠償的案件。犯罪情節惡劣、嚴重侵犯國家和公共利益的重大案件、累犯及應當數罪併罰的案件,不適用和解,可以透過其他方式解決。

2、從適用對象來看,可以爲未成年人以及成年人中的過失犯、初犯、偶犯。其中,對於事出有因或被害人有明顯過錯,而犯罪嫌疑人系一時激憤而犯罪的案件,帶有明顯的偶然性和特殊性。在可能的情況下,適用和解程序對案件的處理會收到較好的效果。

三、故意傷害的區分

1、與一般毆打的界限

一般毆打行爲只是給他人造成暫時性的肉體疼痛,或使他人神經受到輕微刺激,但沒有破壞他人人體組織的完整性和人體器官的正常機能,故不構成犯罪。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毆打行爲表面上給他人身體造成了一定的損害,但顯著輕微,即按《人體輕傷鑑定標準》不構成輕傷的,不能以故意傷害罪論處。因此,在區分故意傷害與一般毆打時,既要考慮行爲是否給人體組織及器官機能造成了損害,又要考察損害的程度。

2、與故意殺人罪的界限

就一般情況講,兩罪並不難區分,但在碰遇故意殺人未遂造成傷害或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兩種情況時,二罪易混淆。要把握二罪的主要區別在於行爲人是否以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爲故意內容。如果行爲人無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傷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即使客觀上行爲導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以故意傷害罪致死認定;如果行爲人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爲沒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也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司法實踐中,要認定行爲人的故意內容是傷害還是殺人,應遵循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實,從行爲人與被害人的關係,案件的起因、過程、結果、作案的手段、使用的工具、打擊的部位、強度、作案的時間、地點、環境條件、行爲人作案前後的表現等方面入手,進行綜合分析、判斷。

3、與過失致人死亡的界限

在故意傷害致死的情況下,二者相近之處是:在客觀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結果,在主觀上行爲人對死亡結果的發生往往都表現爲過失的心理態度。二罪根本區別在於,前罪具有傷害他人朝故意,其死亡結果是行爲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而後罪沒有犯罪的故意,是由於過失致人死亡。司法實踐中,依據案情查明行爲人有無犯罪故意,對劃清二罪的界限,至關重要。

4、強姦、搶劫過程中情節

一般作爲相應罪的加重情節,不再按故意傷害罪論處。

5、與其他犯罪

刑法第234條規定:“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即行爲人在實施其他犯罪的過程中,傷害他人,刑法另有規定的,應按有關條文定罪量刑。如犯強姦、搶劫、放火等罪致人傷害的,應分別依照各相應條款定罪量刑,不依故意傷害罪論處。

綜合上面所說的,故意傷害的行爲就是從主觀的意識上就要傷害他人,而對地此行爲,如果造成了危害不大,那麼是可以請求對方的原諒,而達到和解的目的性,因此,執法人員在處理的時候也會結合實際的案件情況來進行辦理,只要能和解,那麼雙方的權益就不會受到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