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死亡處理案例

交通事故死亡處理案例

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由於其性質特殊且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在實際分配中往往存在着很大的爭議,衆多當事人均覺得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侵害。下面小編就透過一則交通事故死亡處理案例講解一下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該如何分配的問題。

一、交通事故死亡處理案例

1、案件事實

2014年3月24日3時15分許,原告陸某駕駛魯axxx號小型轎車與被告一陳某駕駛的浙a3××號中型普通貨車追尾相撞,造成原告陸某受傷(經醫院搶救後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杭州市公安局蕭山區分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陸某負主要責任,被告陳某負次要責任。原告陸某當天被送至蕭山區第一人民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

原告在訴訟請求中要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損失共計70餘萬元;要求判令被告三在其責任限額內對對原告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擔訴訟費用。

2、法律條文

本案主要涉及的法律條文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五條。

3、法院調解

對於該案,法院是以調解結案。調解的結果爲:四原告因家屬陸某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家屬處理死亡事故誤工費、交通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等,由陽光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在保險責任範圍內賠償306000元;由杭州××物流有限公司賠償14000元;四原告自願放棄其他訴訟請求。

4、律師解答

該案在調解中對死者的死亡賠償金按“城鎮居民”還是“農村居民”有過分歧。本案死者陸某戶別爲農業家庭戶口。但是陸某於2010年10月至2013年8月底一直在浙江杭州陸某貨運服務部任駕駛員一職臨時居住地爲杭州市蕭山區×村,死者在該地居住滿一年,因此該地爲其經常居住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解釋》則在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將賠償標準明確區分爲“城鎮居民均可支配收入”標準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因此,認定受害人是城鎮居民亦或是農村居民,是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首先必須解決的問題。由於我國現有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對“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沒有統一的界定標準。

二、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賠償

上年度年該地區社會平均工資×6個月;

上年度該地區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城鎮),上年度該地區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農村);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爲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透過上述交通事故死亡處理案例的分析不難看出,由於交通事故案件大多數情況下都是以調解結案的,關於死亡賠償金的分配問題就有些棘手。由於法律對此沒有明確規定,死亡賠償金也不屬於遺產範圍,希望可以儘快出臺相關法律法規。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泰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