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規中摩托車是非機動車嗎

一、交規中摩托車是非機動車嗎?

交規中摩托車是非機動車嗎

摩托車屬於機動車。

在《交通法》中,對電動助力車有明確規定,屬於非機動車;但是對於燃油助力車卻沒有明確規定,根據《機動車執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04)》的標準,燃油助力車應是輕便摩托車。

《機動車執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2)》中對“輕便摩托車”的界定爲:“無論採取何種驅動方式,最大車速不大於50公里/小時,若使用內燃機,其排氣量不大於50毫升的兩輪或三輪車輛。”按此規定,許多燃油助力車時速超出50公里,因此這種車不能界定爲輕便摩托車,確實屬於機動車的範疇,既然屬於機動車,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駕駛人應該到交管部門辦理上戶、上牌手續,駕駛者辦理駕駛執照,並在助力車機動車道上行駛,違反規定也應按機動車助力車進行處罰。

二、摩托車被撞責任劃分原則是什麼?

1、全部責任和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的,該當事人應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其他方當事人無責任:

(1)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負全部責任,他方無責任。

(2)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其他方當事人無違章行爲的,由過錯一方當事人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3)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交管部門無法查證道路交通事故事實的,由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

(4)當事人故意破壞、僞造現場及毀滅證據的,由其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5)駕駛機動車發生與本車有關聯的交通事故時,當事人不立即停車,不保護現場,致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6)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7)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2、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

當事人一方具有以下行爲的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

(1)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有違章行爲,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

(2)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各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的,機動車方應當負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

(3)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後未立即停車,未保護現場,致使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的,機動車一方負事故主要責任。

3、同等責任

因兩方(或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違章行爲共同導致交通事故的,其行爲在事故中作用相當的,負同等責任。當事人雙方具有以下行爲的負同等責任:

(1)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均有違章行爲,且違章行爲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基本相當的;

(2)發生交通事故後各方當事人均未立即停車,未保護現場,致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

(3)當事人各方均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

總之,除了自行車和小型的電動車以外,摩托車和達到一定標準的電動車都是屬於機動車,違反相關規定的話,是按照機動車的處罰標準來處理的,特別是摩托車如果和機動車相撞的話,因爲兩者在性質上都是屬於機動車,所以在劃分相關責任的時候並非摩托車就佔有一定的優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