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後對方傷好後不處理怎麼辦?

交通事故後對方傷好後不處理怎麼辦?

一、交通事故後對方傷好後不處理怎麼辦?

交通事故後對方傷好後不處理可以起訴,肇事方應該積極找對方商討解決方案。可以到地方法院起訴,大廳辦事人員會給一個模板,填好起訴書,交50塊訴訟費,把發票、定損單、責任認定書、維修清單以及起訴書複印4份,車主資訊、駕駛員資訊、保險公司資訊一份,一起交給法院,拿到一張訴訟受理通知書。到地方法院,大廳辦事人員會給你一個模板,填好起訴書,交50塊訴訟費,把發票、定損單、責任認定書、維修清單以及起訴書複印4份,車主資訊、駕駛員資訊、保險公司資訊一份,一起交給法院,拿到一張訴訟受理通知書。

二、交通事故訴訟時效的法律規定

我國《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一年。第137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道路交通事故受到人身傷害,當然要適用該一年的訴訟時效規定,但是實務中許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後過比較嚴重,被害人往往還在住院或者還在治療過程中,時間已經超過一年,如果按照事故發生時作爲時效起算點,許多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將不能得到保護,或者雖然能得到保護但是增加了法院訴累。

三、交通事故訴訟時效的時間規定

1、事故發生日,如果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輕微,雙方能就事故責任達成一致意見,不需要交警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的,一般自事故發生日起起算一年訴訟時效。

2、交警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自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輕微事故5日內;一般事故15日內;重大、特大事故20日內,必須作出責任認定。因交通事故情節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認定的,須報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按上述規定分別延長5日、15日、20日。事故發生後一般交警部門會在30日內製作《事故責任認定書》,自當事人收到《事故責任認定書》之日起,一年訴訟時效開始起算。《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不再要求交通事故必須要調解,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申請調解也可以單方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在交警部門處理交通事故過程中,有時也會進行調解,如調解不成交警部門會出具《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當事人自受到該終結書之日起,一年訴訟時效也可以開始起算。

3、治療終結之日。治療終結是一個醫學概念,在臨牀醫學上一般認爲損傷後病理變化經臨牀治療後得到完全和部分恢復並維持穩定的時期算是治療終結。針對每一個具體的損傷,什麼情形、什麼時間屬於醫療終結,醫學上並沒有規定具體的時間,而法律上就更無規定了,因此,以治療終結之日起算時效期間,無法界定具體時間。實務中法院一般會以傷殘評定之日作爲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之一。但是傷殘評定之日雖然以確定,但是有些受害人有內固定手術,在傷殘評定時尚未進行二次手術,訴訟時效又該如何確定?,實務中還存在以二次手術終結時間作爲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的情況。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訴訟時效的中斷,每一個時間節點的出現都是當事人主張權利的一種體現,訴訟時效中斷,時效重新計算。對於道路交通事故中出現的以上幾個時間節點,實務中一般以最後出現的時間節點作爲訴訟時效起算的最終時間。

交通事故的發生,雖然會導致其他的主體死亡,但是畢竟書屬於民事案件,故而是有訴訟時效的,有些事故的受害者,在受傷之後,並沒有立即向肇事者提出賠償請求,導致在自己傷好之後也沒有得到賠償,此時應該關注透過起訴維權的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