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處理程序和上訴程序相關規定有哪些?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和上訴程序相關規定有哪些?

發生交通事故後,我們每個人都希望儘快解決,交通事故處理程序是怎樣的,交通事故訴訟上訴程序有哪些相關規定?本站小編就交通事故處理程序和上訴程序相關規定作了詳細介紹,詳情請看下文。

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

(一)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必須立即停車,當事人必須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必須移動時應當標明位置)並立即打“122”電話報警,聽侯處理。

(二)公安交警部門接報後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勘查取證,恢復交通。

(三)經公安交警部門覈實,不屬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警部門製作非道路交通事故的結論書送達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屬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警部門立案調查。

(四)公安交警部門根據需要,對交通事故車輛、物品、屍體、當事人的生理和精神狀態及有關道路狀態進行檢驗或者鑑定。

(五)公安交警部門通知死者家屬在事故發生之日起10日內辦理喪葬事宜,並通知當事人及其所在單位或機動車所有人預付傷者的搶救醫療費及事故責任保證金,如不預付則暫扣車輛直至事故處理結案。

(六)公安交警部門查明事故原因後,依法對事故作出。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任認定書後15日內,向支隊交管科申請重新認定;支隊交管科在受理30日內作出重新認定。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爲最終認定。

(七)公安交警部門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後,召集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定殘之日起;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對交通事故僅造成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在30 日內調解二次,必要時可延長15日。

(八)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交警部門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調解書》;經調解達不成協議的,公安交警部門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調解終結書》。

(九)公安交警部門調解終結或當事各方不履行調解書協議的,當事人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公安交警部門不再調解。事故責任認定:

1、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後,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爲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係,以及違章行爲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

2、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時限:輕微事故5日內;一般事故15日內;重大、特大事故20日內。經報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分別延長5日、15日、20日。

3、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公佈交通事故責任時,召集各方當事人同時到場(無故不到場的,按缺席處理),出具有關證據,說明認定責任的依據和理由,並將《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送交當事人。如拒絕簽收,可能造成放棄申訴權力的後果。

4、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後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事故責任重新認定申請書後30日內,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將《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書》分別送交申請人和原責任認定部門;原責任認定部門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書》後,在5日內向各方當事人公佈重新認定決定。

5、交通事故責任的重新認定決定爲最終認定。

6、辦案人員宣佈事故責任時,要出示如下證據,說明定責的理由和依據:1、事故照片;2、車輛、人體(受傷或死亡)的檢查、勘驗筆錄;3、車輛、人體(受傷或死亡)等技術鑑定報告;4、事故現場圖。積極向上級公安機關與檢察機關逐級反映吧,逃匿,構成犯罪了。以上請參考。

二、上訴程序:

(一)提起上訴必須是享有上訴權或可以依法行使上訴權的人。民事和經濟糾紛案件的原告、被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權提起上訴。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如果在一審判決中確認其承擔義務的,也有權提起上訴。不服民事和經濟糾紛判決的上訴期限爲15天;不服民事和經濟糾紛裁定的上訴期限爲10天;上訴期從接到第一審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天算起,逾期不得上訴。

(二)上訴應遞交上訴狀,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附上上訴狀副本,並預交上訴費。上訴狀應寫明上訴人和被上訴人的姓名(法人應寫明法人名稱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等基本情況、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由和編號、上訴的請求和理由等。

(三)上訴狀一般應交原審人民法院,並依照規定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由原審人民法院轉呈其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人也可以直接向原審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以上是本站小編整理的交通事故處理程序和上訴程序需要注意的相關問題,希望能夠對你有所幫助,謝謝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