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如何對涉外交通事故處理?

上海市如何對涉外交通事故處理?

隨着社會的發展,汽車越來越多的走到我們的身邊了。涉外交通事故作爲比較特殊的一類交通事故,不爲大部分人所熟知。上海作爲我國的前沿經濟特區,外國人口居住較多。在處理這類案件時有着較爲豐富的經驗。下面小編就結合上海市的相關規定爲你解讀上海市如何對涉外交通事故處理。

上海市公安局關於涉外交通事故處理程序

[87]滬公(辦)84號

第一條 爲了正確處理涉及外國籍人員(包括無國籍,下同)的交通事故和交通違章,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處理程序。

第二條 在本市道路上發生的涉外交通事故和交通違章的處理,適用本處理程序。

第三條 處理涉外交通事故和交通違章,應按照我國法律和有關國際公約規定以及國際慣例辦理,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裁決準確。

第四條 涉及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籍人員的交通事故和交通違章,以及涉及其他外國籍人員的重大或特大交通事故的處理,由市公安局交通處、外管處負責。

除前款規定以外的涉外交通事故和交通違章的處理,由事故或違章發生地的公安分(縣)局交通隊負責。

第五條 所有涉外交通事故和交通違章,在必要時,市公安局交通處均可直接處理;對交通事故或交通違章的受理髮生異議時,由市公安局交通處指定某公安分(縣)局交通隊受理。公安分(縣)局交通隊在處理涉外交通事故和交通違章時,交通處、外管處協助指導處理。

第六條 涉外交通事故發生後,市公安局交通處應及時電告市局外管處,外管處在接到電告後,應予協助處理。

第七條 涉外交通事故的現場調查:

(一)涉外交通事故發生後,值勤民警應立即報告事故發生地的公安分(縣)局 交通隊,並設法保護現場(如因搶救傷者變動現場應留下標記),尋找證人,同時請當事人出示證件,記錄備查。

(二)公安分(縣)局交通隊在接到值勤民警或其他人員的報告後,應迅速派員趕赴事故現場,查明當事人身份,隨即報告交通處、外管處,並認真及時地做好現場勘查、照相和其他取證工作。

屬交通處處理的涉外交通事故,交通處接報後應派員赴現場進行勘查、取證。事故發生地的公安分(縣)局交通隊,必須保護好現場並做好先行勘查工作。

(三)對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籍當事人,可以請其在現場陳述事故經過,如其拒絕陳述,應記錄拍攝其有關證件號碼,等事故現場勘查完畢後,予可放行。對個別確有緊急事情的可先予放行。如因事故勘查、取證等工作需留置其車輛的,須證得當事人同意,如其拒絕的應予放行,事後可透過外交途徑解決。

(四)對不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籍當事人以及駕駛證、領館車輛的中國籍當事人的事故現場調查,按現行交通事故處理規定辦理。但需留置使、領館車輛的,須依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八條 需透過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籍當事人覈實事故情況時,市公安局交通處可以通知當事人到指定地點;如當事人所在單位派其他人員前往或提出書面答覆的,應當受理;如當事人不提供任何情況的,交通處可以根據調查結果認定事故責任。對其他外國籍當事人的事故調查,按現行事故處理程序辦理。

第九條 在事故責任認定和民事調解過程中,應當允許當事人委託他人代理。受委託的代理人應當向事故處理機關出具全權委託代理書和能證實本人身份的有關證明。

第十條 涉外交通事故中的外國籍當事人,在事故未結案時欲離滬的,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身份,由事故處理機關會同市外辦或市局外管處進行交涉。

第十一條 對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籍當事人處理的問題,應當透過外交途徑解決;對其他外國籍當事人的處理,按照我國現行有關法規查處。

第十二條 市公安局交通處受理的涉外交通事故,結案時,由交通處寫出事故結案書,報市局審覈同意後,送達當事人。公安分(縣)局交通隊受理的涉外交通事故,結案時,由交通隊寫出事故結案書,報所屬公安分(縣)局審覈同意後,送達當事人,並將副本報送交通處備案。

第十三條 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籍當事人對事故責任認定書持有異議,要求透過外交途徑解決的,應當由市外辦出面洽談,交通處派員參加。

第十四條 涉外交通事故的民事賠償,可以由事故處理機關進行調解並寫出調解協議書。如經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當事人可以向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 對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籍人員發生的交通違章,值勤民警應予勸阻並提請其注意,可以在記錄其證件、車號和違章事實及時間、地點後即予放行,事後開具“違反交通管理規定通知書”,由公安分(縣)局交通隊報送交通處統一向有關使、領館等外國駐華機構寄送。但如遇無證或酒後開車等嚴重違章,值勤民警應制止其繼續駕車,同時應立即報告交通處處理。

第十六條 對不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籍人員發生交通違章,值勤民警應當及時糾正,可以在指明違章事實的基礎上,開具“違反交通管理規定通知單”,並告知其在規定的期限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一般不得在現場扣押車、證或對當事人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 違章當事人逾期不來接受處理的,交通隊應報告交通處,由交通處透過外管處依法傳喚。

第十八條 中國籍駕駛員駕駛乘坐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籍人員的車輛發生交通違章,比照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複議和申訴程序:

(一)事故當事人對公安分(縣)局交通隊作出的事故責任認定持有異議,可以在四十八小時內向公安分(縣)局提出複議請求,公安分(縣)局應當在三日內將複議意見送交當事人。交通處對自己處理的涉外交通事故所作出的事故責任認定爲最終裁定,當事人可以請求複議一次,但不影響裁定的執行。

(二)事故或違章當事人對公安分(縣)局作出的治安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後的五日內向市公安局交通處提出申訴。交通處受理的申訴案件,在收到申訴書起的五日內作出最後裁決。如當事人對交通處的裁決不服的,在接到通知書後的五日內向徐彙區人 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在申訴和訴訟期間,原裁決繼續執行。被裁決拘留的人或者他的家屬能夠找到擔保人或者按規定交納保證金的,在申訴或訴訟期間原裁決暫緩執行。裁決被撤銷或者開始執行時,依照規定退還保證金。

(四)對申訴或請求複議案件的,原處理機關應在二十四小時內將有關案卷材料送達申訴或複議受理機關。

第二十條 本處理程序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我們可以看出上海在處理這類案件時首先考慮涉外人員是否擁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這作爲我們國家的外交辦法必須遵守,一旦當事人擁有其中一項應立即放行。如沒有以上兩項還是遵守我國的現行交通法律法規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