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涉外交通事故如何處理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十章的規定,主要是針對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的外國人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的處理,交通警察認爲應當給予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可以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需要檢驗、鑑定車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徵得其同意,並在檢驗、鑑定後立即發還;需要對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外國人進行調查的,可以約談。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收集的證據,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收的,送達至其所在機構;沒有所在機構或者所在機構不明確的,由當事人所屬國家的駐華使領館轉交送達。
對於經覈查確實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但不同意接受調查或者檢驗、鑑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損害賠償事宜透過外交途徑解決。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九十六條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九十七條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九十八條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一百條

特殊涉外交通事故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