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兩死5傷全責要坐牢嗎?

交通事故兩死5傷全責要坐牢嗎?

一、交通事故兩死5傷全責要坐牢嗎?

交通事故兩死五傷,並且屬於全責,肇事司機涉嫌交通肇事罪,應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交通肇事罪的認定

1、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其關鍵要查清行爲人是否有主觀罪過,是否實施了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爲,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爲與重大交通事故是否具有因果關係等。倘若沒有違法行爲或者雖有違法行爲但沒有因果關係,如事故發生純屬被害人不遵守交通規則,亂穿馬路造成,或由自然因素,如山崩、地裂、風暴、洪水等造成,則就不應以本罪論處。當然,事故發生並不排除可能存在多種原因或有其他介入因素,這裏就更應該認真分析原因及其介入行爲對交通事故發生的作用。只有查清確實與行爲人的違規行爲具有因果關係,則纔可能以本罪論處,否則,就不應以該罪治罪而追究刑事責任。例如,行爲人高速超車後突然發現前方几十米處有人穿越馬路,便打方向盤試圖避開行人,但出於車速過快,致使車衝入人行道而將他人壓成重傷。此時,行人穿越馬路作爲介入因素僅是發生本案的條件,肇事的真正原因則是違章超速行車,因此應當認定行爲與結果具有因果關係從而可以構成本罪。

2、與其他罪名的界限

本罪與重大飛行事故罪、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的界限

本罪與重大飛行事故罪、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同屬重大交通肇事的犯罪。客體均爲交通運輸安全,主觀上也都出於過失,客觀上也是都是以違反保障交通運輸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並造成嚴重後果爲要件。其區別主要是:

(1)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而後二罪,主體爲特殊主體,即分別爲航空人員與鐵路職工,其他自然人一般主體不能構成這兩種罪。

(2)發生的場合不同。本罪主要發生在公路、水路交通運輸過程中(不排除一般主體在交通運輸領域外可以構成交通肇事罪);而後二罪,分別發生在航空運輸與鐵路運輸活動中。

(3)違反的具體注意義務不同。根據運輸領域不同(公路、水上),本罪行爲人違反的可以是特定的注意義務,也可以使一般的注意義務;而後兩罪違反的,只限於特定的注意義務。

綜合上面所說的,交通事故的發生就會涉及到人員的傷亡,如果造成了特大交通事故,那麼肯定是要負刑事的責,但具體的量刑就要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來進行定奪,所以,發生事故之後一定要承擔起所有的責任,這樣纔能有減輕自己刑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