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駕駛人員負全責交通事故死亡一人會坐牢嗎?
需要坐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做了詳細的明確,其第二條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所以說,致1人死亡,且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的,構成交通肇事罪,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責任的認定處理情況是怎樣的?
1、只存在一方過錯的,該過錯方承擔全部責任。
2、雙方或雙方以上的過錯的,按過錯程度和對事故發生的重要性共同分擔。
3、各方都無過錯,則都均無責任。
4、一方當事人故意,他方無責任。
5、從我國司法目的和國情出發,法律規定,省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出具體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細則或者標準,做出符合地方實際的交通事故地方規範。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爲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爲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在交通事故發生後中,交警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來認定事故的責任方,並依法對相關情況進行合法的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存在異議的,還可以依法提出申訴來處理,但由於駕駛人員的原因導致嚴重的後果是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