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著作權的行使處分和分享

在共有著作權關係中,任何一個或一部分權利主體不能行使全部權利並享受全部利益。各共有人權利的行使都受到其他共有人的制約。即使是在按份共有時,也不是按照其所持份額使用。每一個共有人行使其權利份額內的權利時,都會影響到其他共有人的權利。無論是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共有著作權應本着協商一致的原則行使。如果各共有人對著作權的行使達不成一致意見,任何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顯然,這和一般共有所有權是大相徑庭的。在實踐中,可以透過協商推舉代表人的辦法代表全體共有人行使權利。代表人的行爲對全體共有人產生效力,但代表人行使代表權超出約定的權限,其超出部分對共有人不發生約束力,對善意第三人卻有效。亦即此時應適用民法財產權動產善意取得制度,以保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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