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是一回事嗎?

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是一回事嗎?

一、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是一回事嗎?

必須要先說明的是,簡易程序和交通事故認定書並不是一回事。

簡易程序是根據《道路交通事故程序規定》,交警處理交通事故的一種程序,而事故責任認定書是交警部門出具的劃分彼此責任的文書。

在明瞭這點後,我們正式介紹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簡易程序。

簡易程序的出具:

1、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報警,應當及時趕赴現場,對未造成人身傷亡,事實清楚,並且機動車可以移動的,應當在記錄事故情況後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對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

對屬於前款規定情況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並當場出具事故認定書。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可以當場對損害賠償爭議進行調解。

2、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可以當場對損害賠償爭議進行調解,公安機關交通管事部門可適用簡易程序,當場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

3、對於有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在事實清楚且雙方當事人對事故責任的劃分無異議的,交通警察可根據情況儘快認定責任,並通知雙方領取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

二、可以按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是有哪些?

1.僅造成當事人輕微傷的交通事故,輕微傷依據《人體輕微傷鑑定標準》執行。

2.僅造成財產損失的案件

3.以下情況可由交警一人適用簡易程序處理,但不是必須適用,有交通肇事嫌疑的交通事故不適用簡易程序。

1)對事故事實以及成因有爭議或是對之無爭議但不能達成和解協議;

2)因無牌照、無檢驗合格或保險標誌而發生交通事故的;

3)運載危險物品(易燃易爆、放射性等)車輛導致的交通事故;

4)與公共設施、建築物等設施發生交通事故的,也即車輛單方發生交通事故;

5)駕駛員沒有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交通事故;

6)對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累精神藥品或是麻醉藥品可能的駕駛員造成的交通事故;

7)對事故後當事人無法移動自身車輛的交通事故。

綜合上面所說的,在責任認定書出來了之後就可以由雙方協商賠償的事項,如果協商不好就可以走法律的流程來進行解決,走法律流程可以走簡易的程序,也可以走一般的程序,就要看自己的案件是否符合,所以,不同的案件所處理的方式就會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