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處理期限是多久?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處理期限是多久?

一、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處理期限是多久?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處理期限是幾天到幾十天不等,主要是需要根據案情的情況來進行判斷。

(一)調解: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訴訟:一審

1、起訴

(1)、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立案審查

(3)、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

(4)、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駁回起訴。對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駁回起訴不服的10日內可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5)、案件受理後,排期開庭,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 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需要做的材料準備,你能準備多少就多少:

(1、證明損害事實發生的經過、原因、時間、地點的書證(證人、證言)、物證 。(一般事故責任認定中會有基本的描述和確認)

(2、到有關部門指定的醫療部門就診的證明。

(3、醫療部門的所有診斷證明、處方、病歷及各項醫療費用單據,包括:掛號費、檢查治療費、醫藥費、住院費。

(4、醫療部門出具的陪護證明、轉院證明、病休證明。

(5、單位出具的墊付醫療費用證明、誤工損失(受害人工資、獎金、誤工天數、固定補貼)證明。

(6、就醫交通費用單據。

(7、如要求傷殘賠償,需提供傷殘鑑定及賠償數額依據。

(8、被損害財產所有權的證明。

(9、被損害財產的品名、規格、數額、數量、質地、新舊程度、價值(貴重物品需有關部門的鑑定書)。

(10、被損害財產的毀損程度或滅失等證據。

(11、交通管理部門有關事實及責任的認定 。(如果對責任認定不服的,應該準備相關證據爭取推翻認定,不過,實踐中很難)

(12、肇事司機是否系職務行爲。

(13、車輛的行車、運營執照,司機的駕駛執照。

(14、被損害車輛的保險證明。

二、交通肇事罪的規定是什麼?

1、交通肇事罪釋義:指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由於違反交通運輸規章制度,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爲。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1、爲依法懲處交通肇事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將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於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條、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1、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6、嚴重超載駕駛的;

7、爲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四)、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的安全。交通運輸,是指與一定的交通工具與交通設備相聯繫的鐵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輸,這類交通 運輸的特點是與廣大人民羣衆的生命財產安全緊相連,一旦發生事故,就會危害到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公私財產的廣泛破壞,所以,其行爲本質上是危害 公共安犯罪。

(五)、客觀要件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爲在交通運輸活動中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大損失的行爲。由此可見,本罪的客觀方面是由以下4個相互不可分割的因素組成的:

1、必須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爲在交通運輸中實施了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爲,這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承擔處罰的法律基礎。

2、所謂交通 運輸法規,是指保證交通運輸正常進行和交通運輸安全的規章制度,包括水上、海上、空中、公路、鐵路等各個交通運輸系統的安全規則、章程以及從事交通運輸工 作必須遵守的紀律、制度等。

如《城市交通規則》、《機動車管理辦法》、《內河避碰規則》、《航海避碰規則》、《渡口守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 法》等。

違反上述規則就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在實踐中,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行爲主要表現爲違反勞動紀律或操作規程,玩忽職守或擅離職守、違章指揮、違 章作業,或者違章行駛等。例如,公路違章的有:無證駕駛、強行超車、超速行駛、酒後開車;航運違章的有:船隻強行橫越,不按避讓規章避讓,超速搶檔,在有 礙航行處錨泊或停靠;航空違章的有:違反空中交通管理擅自起飛,偏離飛行航線,無故不與地面聯絡,等等。上述違章行爲的種種表現形式,可以歸納爲作爲與不 作爲兩種基本形式,不論哪種形式,只要是違章,就具備構成本罪的條件。

2、必須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後果。這是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條件之一。

3、嚴重後果必須由違章行爲引起,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係。雖然行爲人有違章行爲,造成嚴重後果,而且在時間上存在先行後續關係,則不構成本罪。

4、違反規章制度,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爲,必須發生在從始發車站、碼頭、機場準備載人裝貨至終點車站、碼頭、機場旅 客離去、貨物卸完的整個交通運輸活動過程中。

(1、從空間上說,必須發生在鐵路、公路、城鎮道路、和空中航道上;

(2、從時間上說,必須發生在正在進行的交通運輸活動 中。如果不是發生在上述空間、時間中,而是在工廠、礦山、林場、建築工地、企業事業單位、院落內作業,或者進行其他非交通運輸活動,如檢修、沖洗車輛等, 一般不構成本罪。

(3、檢察院1992年3月23日《關於在廠(礦)區機動車造成傷亡事故的犯罪案件如何定性處理問題的批覆》中指出:在廠(礦)區機動車作業期 間發生的傷亡事故案件,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區別對待;

(4、在公共交通管理範圍內,因違反交通運輸規章制度,發生重大事故,應按刑法第113條規定處理。

(5、違反安 全生產規章制度。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應按刑法第114條規定處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範圍外發生的,應當定重大責任事故罪。由此可見,對於這 類案件的認定,關鍵是要查明它是否發生在屬於公共交通管理的鐵路、公路上。

(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

即凡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主體不能理解爲在上述交通運輸部門工作的一切人 員,也不能理解爲僅指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駕車人員,而應理解爲一切直接從事交通運輸業務和保證交通運輸的人員以及非交通運輸人 員。交通運輸人員具體地說,包括以下4種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

(1)、交通運輸工具的駕駛人員,如火車、汽車、電車司機等;

(2)、交通設備的操縱人員,如扳 道員、巡道員、道口看守員等;

(3)、交通運輸活動的直接領導、指揮人員,如船長、機長、領航員、調度員等;

(4)、交通運輸安全的管理人員,如交通監理員、 交通警察等。他們擔負的職責同交通運輸有直接關係,一旦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都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四)、主觀要件本罪主觀方面表現爲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這種過失是指行爲人對自己的違章行爲可能造成的嚴重後果的心理態 度而言。行爲人在違反規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後駕車、強行超車、超速行駛等,但對自己的違章行爲可能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應當預見而因疏 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雖已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造成了嚴重後果。

一般情況下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主要承擔民事責任,在特殊情況下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在當代社會交通事故發生之後,第一時間通知相關的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之後,會由交警部門進行一定的責任追究。正常情況下,在處理交通類型的案件的時候,所需要的時間根據案件的複雜程度,花費的時間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