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受害人住所地與事故發生地不一致如何確定賠償標準?

交通事故受害人住所地與事故發生地不一致如何確定賠償標準?

在實踐中會發生異地交通事故情形,當交通事故受害人住所地與事故發生地不一致時,如何確定賠償標準?本文整理了相關內容,希望對你有所幫助,歡迎瀏覽!

問:我是河北石家莊人,在某電子公司工作,前不久被單位派往深圳出差,在乘坐出租車時發生交通事故,目前事故在交警隊進一步處理當中,交警告訴我說,我可以向出租車公司要求賠償,但我不知道向當地法院起訴時賠償的標準是多少,請問,我向深圳當地法院起訴,是按我所在的石家莊當地標準,還是按深圳的標準計算賠償數額呢?

律師解答: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應醫治療支出的醫療費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誤工費應當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護理費應當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交通費應當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住院伙食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殘疾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由此可知,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其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基本上是按照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不存在賠償標準的地域差別。而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都是按受訴法院所在地的標準進行確定的。

此外,對於誤工費來說,若受害人有固定收入,則按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若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可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對於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其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死亡賠償金等都是根據受訴法院所在地的標準來確定的。就本案來講,選擇深圳法院起訴是比較有利的,在確定要求的賠償數額時,除去那些按實際發生的費用來確定的數額的賠償項目外,都可以按深圳當地的標準來計算應賠數額,畢竟深圳的生活水平比石家莊要高的多。當然,侵權案件的受訴法院是侵權行爲地和被告住所地,本案根據《民事訴訟法》確定的訴訟管轄,也應當在深圳當地的法院來進行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