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八級傷殘賠償標準

交通事故八級傷殘賠償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準(gb18667-2002)》對多等級傷殘的計算規定如下:

根據傷殘賠償總額、賠償責任係數、賠償指數等,有下式:

c=ct×c1×(ih+∑ia,i)(∑ia,i≤10%,i=1,2,3……n,多處傷殘)

式中:c傷殘者的傷殘實際賠償額;

ct傷殘賠償總額;

c1賠償責任係數,即賠償義務主體對造成事故負有責任的程度,0≤c1≤100%;

ih傷殘等級最高處的傷殘賠償指數,即多等級傷殘者,最高傷殘等級的賠償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ia傷殘賠償附加指數,即增加一處傷殘所增加的賠償比例,用百分比表示,0≤ia≤10% 。

對於上述計算公式的通俗表達可以爲:

實際賠償額=傷殘賠償總額×賠償責任係數×(幾個傷殘等級最高的傷殘賠償指數+傷殘賠償附加指數1+傷殘賠償附加指數2+……+傷殘賠償附加指數n)。

其中“傷殘賠償總額”根據不同地區、不同居民(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以及不同年齡來計算確定,即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賠償責任係數”就是交通事故中事故責任方應承擔責任的比例,如對方全責則爲100%。

“幾個傷殘等級最高的傷殘賠償指數”是指在幾個傷殘等級中最高等級的傷殘賠償指數。

傷殘等級具體等級對應的傷殘賠償指數爲:

一級:100%;二級:90%;三級:80%;四級:70%;五級:60%;六級:50%;七級:40%;八級:30%;九級:20%;十級: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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