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死亡賠償計算標準及計算公式是怎樣的

交通事故死亡賠償計算標準及計算公式是怎樣的

交通事故致受害人死亡給其家庭及其親人造成了巨大財產損失和精神痛苦,是道路交通事故的最嚴重後果,因此受害人的親屬應當獲得賠償。生命無價,死亡賠償金不是對死者本身失去生命的賠償,那麼交通事故死亡賠償計算標準是怎樣的呢?下面本站小編就爲大家整理出了相關的內容,詳情如下:

一、交通事故死亡賠償計算標準及計算公式是怎樣的

死亡賠償金的標準與死亡受害人戶口和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密切相關。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9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20年計算。但60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75週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死亡賠償金的具體計算公式爲:

1、死亡賠償金(60週歲以下的受害人)=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

2、死亡賠償金(60週歲至74週歲的受害人)=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受害人實際年齡-60歲)]。

3、死亡賠償金(75週歲以上的受害人)=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年。

二、權利人範圍

獲得賠償死亡賠償金的權利人是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

生命本身不能用金錢進行計算,因此,死亡賠償金不是對死者生命本身的賠償,而是對受害人的法定繼承人因受害人死亡所遭受的財產收入的減少給予的補償,因此,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人是死者近親屬。

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由於死亡賠償金是財產性質的賠償,其內容是對死亡受害人家庭整體預期收入的賠償,因此,賠償權利請求人首先是與死亡受害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範圍內的近親屬即第一順序權利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順序權利人全部不存在時,第二順序權利人才能獲得賠償,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死亡受害人的公婆、岳父母不屬於近親屬,不是賠償權利人,也不具有訴權,無權請求死亡賠償金。

綜上所述,關於交通事故死亡賠償計算標準文中從七條內容中闡述了這一問題,對於以上的詳細解答小編相信大家在看後心裏都有自己的定義,在此後對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方面會了解的更加詳細和透徹。不過需要注意的是事故發生前連續一年或一年以上才爲有效期,以上內容希望會對你有所幫助。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紹興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