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逃逸保險公司是否賠償?

交通事故逃逸保險公司是否賠償?

一、交通事故逃逸保險公司是否賠償?

交通事故逃逸保險公司沒有賠償義務,賠償責任需要由事故當事人自己承擔,若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可能需要墊付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那麼在墊付了相關費用之後,可以向事故責任方追償。

相關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五條 醫療機構對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應當及時搶救,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支付搶救費用;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肇事後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2、《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第二十四條 國家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時,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墊付,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1)搶救費用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

(2)肇事機動車未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

(3)機動車肇事後逃逸的。

二、保險公司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具體情形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墊付搶救費用,並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

(三)被保險人故意製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我國現行法的規定,公民在購買機動車之後,是需要給車輛繳納強制保險的,後期如果發生交通事故,那麼保險公司需要在責任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若交通事故是因爲駕駛員醉酒才導致發生的,或者雖然沒有醉酒,但是肇事後逃逸,那麼保險公司並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