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現場照片規範要求有哪些?

交通事故現場照片規範要求有哪些?

交通事故現場照片規範要求有哪些?

交通事故現場照片規範要求有照片要清晰;要體現現場的地理位置、現場與周圍環境的相互關係;拍攝現場局部照片時,宜圍繞現場重要局部,採用多向拍攝法拍攝;關鍵的物件要重點拍攝。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照相可分爲:方位照相、概覽照相 、局部照相、元素照相、細目照相、比對照相。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照相是現場勘查的組成部分,是交警部門利用攝影的方法,對交通事故現場、車輛、人體及痕跡、物證等依法進行的記錄活動,是固定、記錄交通事故有關證據材料的重要手段。

一、方位照相的拍攝內容、要求、方法 方位照相是指反映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的地理位置及現場與周圍環境相互關係的專門照相。

1、方位照相的拍攝內容如下:a) 現場的地理位置、現場與周圍環境的相互關係;b) 現場地理位置的固定標識物,包括標誌牌、里程碑、燈杆、橋樑以及醫院、學校、商店等標誌性建築物;c) 現場周圍環境,包括街道、隧道、橋樑、山體、懸崖、溝渠、涵洞、河流、植被等;d) 現場周圍交通設施,包括道路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交通監控設備等;e) 現場道路的形態特徵,包括路口、路段、車道數量、視距、坡度、曲度等。

2、方位照相的拍攝要求a)、拍攝時取景範圍應能反映出現場與現場地理位置標識物、周圍環境、周圍交通設施的相互關係和道路形態特徵。b)、現場位於路段,應沿道路走向相向拍攝,視角儘量涵蓋現場所有車道,並反映是否彎道或坡道。c)、現場位於路口,應沿道路走向從三個或三個以上不同方向對現場及周圍環境進行拍攝,視角覆蓋整個路口範圍。

3、方位照相宜採用下列方法拍攝:a) 現場位於路段,縱向範圍較大時,可將機位設定於道路中心線(軸線)上,採用直線連續拍攝法拍攝;b) 現場位於路口,可採用多向拍攝法或迴轉連續拍攝法拍攝;c ) 宜採用標準鏡頭拍攝,光圈不大於F8;d ) 有條件的,可將機位設定於較高地點,進行俯拍。

二、概覽照相的拍攝內容、要求、方法 概覽照相是指反映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全貌及道路交通事故元素宏觀相互關係的專門照相。

1、概覽照相的拍攝內容如下:a)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全貌;b) 現場的道路交通事故元素。

2、概覽照相的拍攝要求a)、視角應覆蓋全部現場元素,儘量避免現場元素之間相互遮擋,並能反映道路交通事故各元素之間的宏觀位置關係。b)、現場位於路段的,應結合道路走向或車輛行駛軌跡進行相向拍攝,視角涵蓋現場所在車道。c)、現場位於路口的,應沿道路走向從三個或三個以上不同方向進行拍攝,視角涵蓋路口區域。

3、概覽照相宜採用下列方法拍攝:a) 現場位於路段,可採用相向拍攝法拍攝;b) 現場位於路口,可採用多向拍攝法拍攝;c) 現場範圍較大,可從相對方向分別採用直線連續法拍攝。

三、局部照相的拍攝內容、要求、方法 局部照相:反映部分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範圍內道路交通事故元素位置關係的專門照相。

1、局部照相的拍攝內容如下:a) 交通事故現場的重要局部;b) 現場的道路交通事故元素。

2、局部照相的拍攝要求a) 應能反映道路交通事故元素間相互關係。b) 選擇適當拍攝角度,避免被拍攝主體相互遮擋。c) 有地面痕跡突變點的,應拍攝路面痕跡突變點與道路交通事故元素之間的關係。d) 拍攝路面輪胎痕跡與車輛位置關係時,應將機位設定於痕跡起點處,視角應覆蓋痕跡起點和車輛位置的空間區域,照片應能儘量反映痕跡的起點、止點、突變點和走向。

3、局部照相宜採用下列方法拍攝:拍攝現場局部照片時,宜圍繞現場重要局部,採用多向拍攝法拍攝。

四、元素照相的拍攝內容、要求、方法 元素照相:反映道路交通事故元素的外觀、狀態的專門照相。

1、元素照相的拍攝內容如下: 人(屍)體的拍攝內容如下:a) 人(屍)體在車內或車外所處位置;b) 人(屍)體姿態;c) 人(屍)體全貌及頭面照;d) 人(屍)體衣着。

車輛的拍攝內容如下:a) 車輛在現場的位置和狀態;b) 車輛外觀特徵。

道路設施的拍攝內容如下:a) 現場的交通標誌和交通標線;b) 現場被撞的交通設施。

現場地面痕跡的拍攝內容如下:a) 地面輪胎痕跡,包括拖印、側滑印、滾印、壓印等;b ) 人體在地面上的痕跡;c) 地面其他痕跡,包括車體、車輛部件或物品在地面形成的痕跡。

散落物和血跡的拍攝內容如下:a) 散落物,包括車輛部件、物品等;b) 血跡和人體組織。

其它與事故有關的物證包括被撞的動物、樹木、房屋等。

2、元素照相的拍攝要求 人(屍)體拍攝要求如下:a) 應先標劃人(屍)體位置,再進行拍攝;b) 死亡兩人以上的,應先對屍體進行編號,再拍攝;c) 應反映人(屍)體所在現場位置、姿態和衣着情況;d) 應反映人(屍)體體表及衣着表面的破損、痕跡、血跡、附着物等位置關係。

車輛拍攝要求如下:a) 應反映車輛位置和狀態;b) 應反映車輛外觀,包括車體、輪胎、號牌、燈光和附加物等;c) 應反映車輛破損變形情況。

道路設施拍攝要求如下:a) 應反映現場道路交通標誌全貌、交通信號燈、交通標線;b) 應反映被撞設施的整體狀態和受損部位。

地面痕跡拍攝要求如下:a) 應反映痕跡的起點、止點、突變點和走向;b) 痕跡與背景反差小時,在確保不污染痕跡的條件下,可用粉筆標畫痕跡外廓;c) 被拍攝元素不小於畫面的2/3。 散落物和血跡的拍攝要求應反映散落物和血跡的位置、方向和形態特徵。

3、元素照相宜採用下列方法拍攝:a) 拍攝屍體全身照時,應採用中心垂直拍攝的方法,持相機站於屍體一側,保持相機鏡頭與屍體所在平面基本垂直,使人(屍)體不小於畫面的2/3;b) 拍攝面貌照時,應以鼻尖爲中心,相機垂直於面部拍攝,記錄面貌特徵及附着物和傷痕情況;c) 拍攝多輪車輛時,應以相同高度、相同距離沿車輛對角線相對方向各拍攝一張;d) 拍攝兩輪車輛時,應在垂直於車體兩側的中心位置各拍攝一張;e) 車體損傷變形較大的,可選取能反映車輛損傷變形情況的位置拍攝。f) 拍攝較大面積痕跡和散落物時,可持相機站於痕跡或散落物起點一側,朝痕跡止點或散落物拋灑方向,保持相機水平拍攝,使被攝元素不小於畫面的2/3;g) 拍攝較小面積痕跡和血跡時,應採用中心垂直拍攝方法。

五、細目照相的拍攝內容、要求、方法 細目照相:反映道路交通事故元素局部細節、物證及表面痕跡特徵的專門照相。

1、細目照相的拍攝內容如下: 人(屍)體痕跡拍攝內容如下:a) 衣着表面破損、刮擦、輪胎花紋等痕跡;b) 衣着或體表的油脂、泥土、漆、橡膠等附着物;c) 體表傷痕。

車輛痕跡和部件狀況拍攝內容如下:a) 破損、變形、缺失的具體位置、形態;b) 擦劃痕跡的位置、形態;c) 附着物的位置、形態、顏色,包括血跡、毛髮、人體組織、纖維、指紋、掌紋及鞋印的位置及形態等;d) 輪胎的花紋形態及輪胎破損痕跡;e) 車內物品,包括鞋、包等;f ) 車內部件狀態,包括方向盤、儀表盤、燈光及雨刮器開關、檔位、駐車制動器、座椅、安全帶、氣囊、車載衛星定位裝置和行駛記錄儀等。

地面痕跡拍攝內容如下:a) 車輛輪胎痕跡的起點、突變點、止點、花紋形態和尺寸等;b) 車體在地面遺留痕跡的起點、突變點、止點、花紋形態和尺寸等;c ) 人體在地面遺留痕跡的起點、突變點、止點、形態和尺寸等;d ) 地面其他痕跡的起點、突變點、止點、形態和尺寸等;e ) 散落物上附着痕跡的形態、尺寸;f ) 血跡的形態、尺寸。

2、細目照相的拍攝要求a) 應貼放比例尺,比例尺的貼放和選擇應符合GB/T 23865-2009中的3.4、3.5的要求。b)應清晰反映痕跡、損傷、微量物質的形態、顏色、質地和比例尺刻度。c ) 被拍攝主體應不小於畫面的2/3。d ) 弱光條件下拍攝,可使用輔助光源。

3、細目照相宜採用下列方法拍攝:拍攝細目照應採用比例照相方法,保持鏡頭與痕跡面垂直,使比例尺與取景器一側邊框平行;單幅畫面無法反映完整時,可採用直線連續拍攝法,拍攝時相鄰兩張照片應有重合部分,重合部分應避開主要痕跡損傷位置。

六、比對照相的拍攝內容、要求、方法 比對照相:反映造痕體和承痕體接觸部位和接觸方式的專門照相。

1、比對照相的拍攝內容如下:經勘查確定的承痕體與造痕體,應拍攝比對照片,拍攝內容如下:a) 車輛與車輛的接觸部位和接觸方式;b) 車輛與固定物(樹、線杆、護欄等)的接觸部位和接觸方式;c) 車輛輪胎花紋與地面輪胎花紋的比對;d) 車體痕跡與地面痕跡的比對;e) 人體及衣着痕跡與車體痕跡、地面痕跡的比對;f ) 整體分離痕跡的比對。

2、比對照相的拍攝要求a)、應確認痕跡對應關係,分析判斷承痕體與造痕體的接觸部位和接觸方式。b)、應垂直於痕跡所在平面,分別拍攝承痕體與造痕體接觸部位的細目照片。c)、有條件的,應按接觸方式擺放造痕體與承痕體,拍攝兩者的關係照片。

綜述,交通事故現場照片的內容大多能反映事故的成因經過結果,因此大都由專門交警人員進行拍攝。因此在遇見大型交通事故時及時報警撥打求救電話後不要隨意走動,更不要觸碰事故車輛,這樣會導致事故現場環境被破壞,後期交警人員尋找證據較爲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