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交通事故的當事人不能撤離現場

哪些交通事故的當事人不能撤離現場

公安交警大隊在接到交通事故報警之後,需要緊急調派人力趕赴現場對事故進行處理。而在處理的過程中,有些時候可能需要當事人撤離現場,但有的情況下則不允許撤離。那實踐中哪些交通事故的當事人不能撤離現場呢?詳細內容請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哪些交通事故的當事人不能撤離現場

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有爭議不即行撤離現場或者當事人自行撤離現場後,經協商未達成協議的;受傷人員認爲自己傷情輕微,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但是對賠償有爭議的。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處理。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需要停車排除故障時,駕駛人應當立即開啓危險報警閃光燈,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難以移動的,應當持續開啓危險報警閃光燈,並在來車方向設定警告標誌等措施擴大示警距離,必要時迅速報警。

1、造成人員死亡、重傷、輕傷的;

2、造成人員輕微傷,但是當事人對事實或者成因有爭議的;

3、財產損失較大的;

4、財產損失輕微,但是有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情形之一的。

二、交通事故如何處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交通民警能夠認定的,可以現場結案,傷者需要治療的,機動車方應履行救助義務;如事後傷者傷情發生變化構成輕傷、重傷或死亡的,應轉爲一般程序處理。

交通民警當場無法認定是否構成輕微傷或當事人對傷情爭議較大的,如當事雙方對事實及責任無爭議,交通民警應當實行快速處理,雙方應共同到醫院確診治療;構成輕傷、重傷或死亡的,轉爲一般程序處理;如當事雙方對事實及責任有爭議,交通民警應及時標劃車輛及痕跡位置後,撤除現場並報事故辦案部門處理。

而當事人不按照規定執行,依然選擇離開現場的話,則這種情況可能就會構成逃逸,之後當事人所要承擔的責任就比較重了。因此,在對交通事故進行處理的時候,當事人一定要清楚的知道自己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一切按照法律中的規定來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