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出院後索賠需要哪些手續?

交通事故出院後索賠需要哪些手續?

雖然對於那些已經拿到駕照的民事主體來說,都是已經透過了考試的,但是在現實生活中,依舊頻繁的發生着交通事故,此時難免會導致民事主體的權益受到侵害,此時受害人可以在出院之後,整理相關的資訊之後,帶齊相關材料向司法機關日出救濟請求,具體來說,交通事故出院後索賠需要哪些手續?

一、交通事故出院後索賠需要哪些手續?

要有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傷殘等級鑑定書,先與對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只有訴訟解決,具體委託律師瞭解具體案情並提供法律幫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

第一百二十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條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

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資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資訊;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二、交通事故訴訟要注意的問題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要提醒大家注意以下四個問題:

(1)誰是原告,有誰來主張權利,這看似一個很簡單的問題,但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有許多當事人把它搞錯了。當交通事故造成了人身傷害,要求賠償的應由受害者本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發生死亡事故,應由死者的法定繼承人(包括被扶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交通事故造成物損的,要求賠償應由該物所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告誰,誰是被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將車輛所有人(即車主)也做爲被告,而不應該只告司機,不告車輛所有人(即車主);發生客傷事故應當將承運人作爲被告。

(3)訴訟請示中賠償的項目要具體、確定,同時也要符合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需要繼續治療的,在提起民事訴訟時,請示法院保留訴權,而不應對尚未發生、也不確定的費用提起訴訟要求賠償。切忌漫天要價,不符合我國法律、法規規定的訴訟請示,這樣不僅得不到支援,同時也要相應的訴訟費用。

(4)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有關的法律規定,當事人既可以向交通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向被告所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交通事故、客傷事故發生在外地,而車輛所有人(即車主)或承運人在本市的,可以向本市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樣既可以減少訴訟成本,也可避免路途的勞累。

由此可以知道,民事主體的權益在受到侵害之後,若想得到相應的司法救濟,需要先收集齊全相應的材料,再向當地的司法機關提出救濟請求,否則即使提出,也是不會被受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