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劃責任的交通事故怎麼賠償

未劃責任的交通事故怎麼賠償

一、未劃責任的交通事故怎麼賠償

第一種意見認爲:既然無法劃分責任,雙方各自承擔自己的損失,這樣最公平。

第二種意見認爲,既然交警無法查清事故原因也未劃分事故責任,本案中的交通事故應當各承擔事故的50%責任,以顯公平。

二、交通事故責任未劃分保險公司該怎麼賠償?

只要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之間簽訂保險合同依法成立、生效,並且此類交通事故屬於保險公司的理賠範圍,即使交管部門未對交通事故劃分責任比例,保險公司也應當對事故中受害人的人身和財產損失予以賠償。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有權或者應當對交通事故責任作出認定的部門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劃分交通事故的責任比例並非當事人之義務,一般的民事主體既無權利也無義務劃分事故責任比例。

如果保險公司以交管部門未對交通事故劃分責任比例爲由拒絕賠償,既缺乏法律依據,也有失公平。只要被保險人依據法律的規定,就交通事故的賠付情況向保險公司提供了有關證明,保險公司就應當予以賠付,而不應額外的對被保險人提出非能力所及之條件,並以此爲由拒絕賠付。

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只認定被保險人對交通事故負有責任,而在未對交通事故劃分比例的情況下,只要公安機關交管部門未認定交通事故的另一方負有責任,且無證據證明交通事故的另一方當事人負有責任,則保險公司就應當對被保險人予以賠償。

三、交通事故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在我國的交通法規中,相關的個人在辦理這類交通事故的賠償時,應按照自身的實際情況和相應的責任劃分進行辦理。辦理時,應積極的對自身的實際損失和案件的責任進行確認,在交通事故中佔主要責任的,應積極的賠償這類人員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