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後的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後的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一、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後的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後的賠償標準是雙方根據具體的損害程度來進行賠償款項的協商確定,如果不能夠確定的話,它的具體賠償的標準的話,應當按照實際的損失來進行判斷。

1、發生小車與摩托車碰撞的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當填寫包含交通事故的時間、地點、當事人姓名、駕駛證號、聯繫方式、機動車牌號、保險憑證號、交通事故情形、賠償責任人等的協議書或者文字記錄,共同簽名後立即撤離現場,協商賠償數額和賠償方式。

當事人均辦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可以根據記錄交通事故情況的協議書向保險公司索賠,也可以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

2、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並立即報警:

(1)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誌、無保險標誌的;

(2)駕駛人無有效駕駛證的;

(3)駕駛人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的;

(4)車輛不能自行移動的;

(5)碰撞建築、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

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下列交通事故可以採用簡易程序處理:

(1)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有爭議不即行撤離現場或者當事人自行撤離現場後,經協商未達成協議的

(2)受傷人員認爲傷情輕微,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但對賠償有爭議的。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處理。

4、當事人不撤離現場的,交通警察應當記錄交通事故時間、地點、當事人姓名、駕駛證號、聯繫方式、機動車牌號、保險憑證號、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由當事人簽名後,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對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並根據當事人的過錯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製作簡易程序處理事故認定書。

二、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時間怎麼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之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期限有嚴格限制。

基於不同情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期限也不相同,具體如下: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交通肇事逃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駕駛人後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對於作出事故責任認定的證據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或者重新檢驗、鑑定結果確定後五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後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在日常生活當中,摩托車如果發生交通事故的話,它依然是需要進行處理的,因爲我們國家摩托車它的範圍是屬於機動車輛的範圍之內的。一旦是存在着賠償問題,在交警部門的協調之下的話,可以達成協議,實在不行再去法院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