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XX交通肇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公訴機關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檢察院。

張XX交通肇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被告人張XX,男,1985年11月15日出生於河南省臨潁縣,漢族,初中文化,農民,現住河南省臨潁縣。2016年12月10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天津市濱海新區公安局大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依法逮捕,2017年1月5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範明軒,北京XX律師。

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檢察院以津濱檢大公訴刑訴〔2017〕2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XX犯交通肇事罪,於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於同日立案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張X出庭支援公訴。被告人張XX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6年12月5日20時許,被告人張XX駕駛牌照號爲京Q×××××號輕型廂式貨車沿榮烏高速由北向南行駛至上行693公里處時,因疲勞駕駛,致使該車前部與萬X駕駛的因交通擁堵而停駛在第三車道的重型半掛牽引車(牌照號爲吉A×××××,吉A×××××)後部相撞,造成張XX的同乘車人高X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後萬X報警,被告人張XX在現場等候公安機關處理。後被害人高X經搶救無效死亡。經認定,被告人張XX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以上”,現已賠償被害人家屬40萬元並取得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XX當庭亦無異議,且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受案登記表,證人萬X、閆X、孟X的證言,被告人張XX的供述,屍體檢驗報告書、死亡醫學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意見書、駕駛證及行駛證複印件、駕駛人員及車輛資訊、賠償協議及收條、戶籍證明、案件來源及到案經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被告人張XX的辯護人辯稱,張XX案發後在自首行爲,現已對被害人家屬進行賠償並得到諒解,且本次犯罪系過失犯罪,請求依法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本院認爲,被告人張XX在駕駛車輛過程中未注意行車安全,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爲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應予懲處。考慮到被告人張XX有自首行爲,且已對被害人家屬進行賠償並得到諒解,可依法從輕處罰。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採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議恰當,本院予以支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六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XX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透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王海霞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書記員  施 丹

附:法律釋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七十二條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六條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爲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