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X交通肇事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公訴機關通遼市科爾沁區人民檢察院。

劉X交通肇事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被告人劉X,女,1996年6月15日出生,漢族,中專文化,無職業,公民身份號碼:××,戶籍所在地:通遼市科爾沁區。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於2016年12月1日被通遼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於同年12月8日被通遼市公安局取保候審。於2017年3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辯護人宋XX,北京市尚衡律師事務所通遼分所律師。

辯護人杜金瑞,北京市尚衡律師事務所通遼分所律師。

通遼市科爾沁區人民檢察院以科檢公訴刑訴(2017)12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X犯交通肇事罪,於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7年3月3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通遼市科爾沁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XX、田X出庭支援公訴,被告人劉X及其辯護人宋XX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6年9月25日9時27分許,被告人劉X駕駛蒙G××號長安牌小型轎車,沿通遼市科爾沁區新建XX由西向東行駛至民航路路口向北左轉至路口北側時,與在新建大街民航路路北側由西向東步行的行人張XX發生交通事故,致張XX受傷,經醫院搶救無效後死亡,蒙G××號長安牌小型轎車損壞。經通遼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作出通公交一認字(2016)第0934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人劉X在此次事故中負同等責任,經複覈,通遼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作出公交復字(2016)第109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人劉X在此次事故中負主要責任。

另查明,事故發生後,被告人劉X報案並在現場等候。歸案後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再查明,2016年12月3日,被告人劉X家屬與被害人家屬自願達成民事賠償協議,被告人劉X一次性賠償被害人親屬各項損失人民幣18萬元,賠償款給付完畢。被害人家屬對被告人劉X表示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X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並有戶籍資訊、查獲經過、現場勘查筆錄、事故現場圖、屍檢報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證人證言、被告人劉X的供述等證據材料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爲,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X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劉X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爲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應受刑罰處罰。被告人劉X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從輕處罰;當庭自願認罪,能夠賠償被害人親屬的損失並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劉X確有悔罪表現,適用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依法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X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透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胡XX

代理審判員  劉 蒙

人民陪審員  高德信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

書 記 員  李XX

附本判決所適用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七十二條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