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XX公司、劉X對單位行賄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公訴機關麻栗坡縣人民檢察院。

文山XX公司、劉X對單位行賄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被告單位:文山XX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XXXX2624MA6K39JY6B

單位地址:雲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縣XX(原文XX)

法定代表人:董XX

訴訟代表人董XX,男,1973年1月6日出生,漢族,本科文化,籍貫雲南省西疇縣人,家住雲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西疇縣,現住麻栗坡縣。系文山XX公司負責人。

辯護人陳XX、駱科品,雲南XX律師。

被告人劉X,男,1968年6月23日出生,漢族,大專文化,家住雲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縣,系文山XX公司經理。因本案於2015年12月29日被麻栗坡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現在家待處。

麻栗坡縣人民檢察院以麻檢刑訴(2016)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單位文山XX公司(以下簡稱麻栗坡XX)、被告人劉X犯對單位行賄罪,於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麻栗坡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賴X、代理檢察員張金某出庭支援公訴,被告單位麻栗坡XX的訴訟代表人董XX及辯護人陳XX、駱科品,被告人劉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經合議庭評議,並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作出決定,現已審理終結。

麻栗坡縣人民檢察院指控:文山XX公司爲在銷售教輔資料中謀取競爭優勢,經被告人劉X與新華XX副經理劉X1、會計李X1協商決定,按照教輔資料費10%的比例給予在麻栗坡XX訂購教輔資料的學校回扣,2012年至2015年間,共給予各學校回扣797074.34元。

爲證明指控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劉X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

公訴機關認爲,被告單位麻栗坡XX爲謀取不正當競爭優勢,在教輔資料徵訂過程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學校回扣的行爲,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對單位行賄罪追究麻栗坡XX刑事責任。被告人劉X作爲麻栗坡XX經理,對麻栗坡XX對單位行賄的行爲負有直接責任,其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對單位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單位麻栗坡XX訴訟代表人辯稱,1、2014年以後新華XX只收取學校90%的教輔資料費,2014年以後沒有給單位的回扣;2、回扣是學校向新華XX索取的。

被告單位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定性無異議,但認爲:1、被告單位麻栗坡XX在立案追訴前主動交代其單位行賄的犯罪事實,可以對新華XX減輕或者免除處罰;2、2014年以後只收取90%的教輔資料費,10%已經讓利給了學生,2014年以後不存在回扣款;3、學校沒有到新華XX領取的回扣66444.55元不應認定爲行賄款;4、行賄金額應該減除3%的勞務費、破損費,行賄金額應爲259860.68元。針對以上意見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證據:1、國家教育委員會新聞出版署關於發佈《普通中小學教材出版社發行管理規定》的通知及雲南省教育廳、雲南省新聞出版社事業管理局關於印發《中小學教材出版、預定、發行試行辦法》的通知複印件,證明新華XX可以給學校3%的手續費;2、2014年春、秋學期彙總表及收據、增值稅發票、通用機打發票,證明2014年以後新華XX只收取90%的教輔資料費。

被告人劉X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及公訴機關所列舉的證據均無異議,但認爲新華XX是被迫給各個學校回扣的,希望法庭從輕處理。

經審理查明,文山XX公司爲在銷售教輔資料中謀取競爭優勢,經被告人劉X與新華XX副經理劉X1、會計李X1商定,按照教輔資料費10%的比例給予在麻栗坡XX訂購教輔資料的學校回扣,2012年至2015年間,共給予各學校回扣786203.53元,其中既遂719758.98元,學校未領取66444.55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

1、書證

(1)中共麻栗坡縣紀委檔案,中共麻栗坡縣紀委於2015年12月29日將劉X涉嫌違法行賄問題線索移送麻栗坡縣人民檢察院進行偵查。本案系在麻栗坡縣紀委在立案調查縣政協社會發展委主任鄭X違紀問題時發現。

(2)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實麻栗坡縣人民檢察院於2015年12月29日收到麻栗坡縣紀委移送的案件線索後,於同日立案偵查。

(3)傳喚證、到案說明,證實2015年12月29日,麻栗坡縣紀委將本案案件線索移送麻栗坡縣人民檢察院後,麻栗坡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傳喚劉X到案接受訊問,其到案後交代麻栗坡縣新華XX爲了銷售業績,送給麻栗坡縣教育局原局長鄭X等人11.2萬元財物,以及返還給全縣中小學100萬餘元回扣款的事實。

(4)戶口證明,證實被告人劉X生於1968年6月23日,麻栗坡縣人,具備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5)前科查詢記錄,證實被告人劉X無犯罪前科。

(6)文山XX公司營業執照,證實文山XX公司繫有限責任公司分公司,負責人爲劉X。

(7)雲南省教育廳檔案、文山州教育局檔案,關於2014年中小學教學用書有關事項的通知,雲南省中小學教輔資料使用管理實施意見,2012年秋季雲南省中小學教輔材料目錄等,證實根據省州教育局檔案規定,要求教輔資料的徵訂必須在學生自願的基礎上,可透過新華XX等正規發行渠道統一代購。

(8)麻栗坡縣教育局檔案(麻教發[2011]163號),關於進一步加強規範中小學教材教輔資料管理工作的通知,檔案規定麻栗坡縣教輔資料發行統一由麻栗坡縣新華XX發行,嚴禁從其他渠道訂購教輔資料。

(9)麻栗坡縣下金廠中學2012-2013年教輔資料返還統計表,證實麻栗坡縣下金廠中學收取麻栗坡縣新華XX教輔資料返還款14698元。

(10)麻栗坡縣下金廠中心校2010-2014年教輔資料返還統計表,證實麻栗坡縣XX領取新華XX教輔資料返還款的情況,其中2012年領取了7967元,2013年未領,2014年領取了4740元。

(11)麻栗坡縣XX中心學校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下金廠中心校證明一份,證實麻栗坡縣XX中心學校系事業單位法人,麻栗坡縣下金廠中學屬於麻栗坡縣XX中心學校的下屬機構,有學校公章,不具備法人資格。下金廠中心學校校長爲下金廠中學法人代表。

(12)麻栗坡縣六河鄉中心學校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及證明一份,證實麻栗坡縣六河中心校系事業單位法人,六河中學屬於六河中心校下設機構,有學校公章,中學校長不具備法人資格,六河中心校的校長爲中學法人代表。

(13)天保鎮中心學校組織機構代碼證、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天保鎮中心學校證明一份,證實天保鎮中心學校系事業法人。天保鎮口岸學校,屬於麻栗坡縣天保鎮中心學校的下屬機構,有學校公章,中學校長不具備法人資格,天保鎮中心學校校長爲天保鎮口岸學校法人代表。

(14)麻栗坡縣新華XX情況說明一份,證實天保中學2013年春秋季和2014年春季學期教輔資料返還款(10606.84元)用於支付天保中學2010年秋季學期訂購的生物、物理、化學實驗報告冊。

(15)猛硐中學關於學生教輔資料返還款16510元存入財政專戶的情況說明,證實返還款的16510元於2013年7月1日、2014年7月31日兩次存入財政專戶中。

(16)猛硐鄉中心學校現金出納帳,證實猛硐鄉中小學2012年6月5日領取新華XX返還款9406.2元,2014年11月17日領取新華XX返還款19863.27元,共計29269.47元。

(17)麻栗坡縣猛硐鄉中心學校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及證明一份,證實麻栗坡縣猛硐中心校系事業單位法人,猛硐中學屬於猛硐中心校下設機構,有學校公章,中學校長不具備法人資格,猛硐中心校的校長爲中學法人代表。

(18)猛硐中學105班2014秋季、2015年春季學期教輔資料返還登記表等表格,證實猛硐中學2014年秋季學期和2015年春季學期返還學生費用的情況,返還了10%的教輔資料。

(19)鐵廠鄉中心校2010-2014年教輔資料返還款統計表、賬簿,證實鐵廠鄉中心學校領取了縣新華XX34643元的返還款,用在學校辦公經費中支出了34243元,結餘400元。

(20)麻栗坡縣鐵廠鄉中心學校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及證明一份,證實麻栗坡縣鐵廠中心校系事業單位法人,鐵廠中學屬於鐵廠中心校下設機構,有學校公章,中學校長不具備法人資格,鐵廠中心校的校長爲中學法人代表。

(21)麻栗坡縣八布鄉中心學校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及證明一份,證實麻栗坡縣八布中心校系事業單位法人,八布中學屬於八布中心校下設機構,有學校公章,中學校長不具備法人資格,八布中心校的校長爲中學法人代表。

(22)八布鄉中心校銀行存款總分類賬、現金進賬單、記賬憑證等,證實八布鄉中心校2013年教輔資料返還款9502元、2013年秋、2014年春教輔資料返還款4204元,2015年教輔資料返還款3916元均已存入中心校財務帳戶,合計17622元。

(23)董X中心學校關於全鎮小學2012至2015年教輔資料返還費的情況說明、董X中學明細分類賬等,證實縣新華XX返還董X中心教輔資料費折扣的情況及使用情況。

(24)麻栗坡縣董X鎮中心學校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及證明一份,證實麻栗坡縣董X中心校系事業單位法人,董X中學屬於董X中心校下設機構,有學校公章,中學校長不具備法人資格,董X中心校的校長爲中學法人代表。

(25)馬街鄉中心校教輔資料返還款統計表、暫存款總分類賬,證實馬街鄉中心校自2012年2014年春季共領取新華XX教輔資料費19875.2元。其中11251.2元存入學校帳戶中。

(26)收條複印件一份,證實馬街中學支付試卷費10620元的事實。

(27)麻栗坡縣馬街鄉中心學校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及證明一份,證實麻栗坡縣馬街中心校系事業單位法人,馬街中學屬於董X中心校下設機構,有學校公章,中學校長不具備法人資格,馬街中心校的校長爲中學法人代表。

(28)大坪中學現金出納帳,證實大坪中學收取返還款的情況和支出情況。

(29)麻栗坡縣大坪鎮中心學校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及證明一份,證實麻栗坡縣大坪中心校系事業單位法人,大坪中學屬於大坪中心校下設機構,有學校公章,中學校長不具備法人資格,大坪中心校的校長爲中學法人代表。

(30)2012-2015年6月新華XX贈送麻栗坡縣一小圖書情況,證實新華XX將返還縣一小的折扣折算爲圖書贈送給縣一小,費用合計26436.80元。

(31)麻栗坡縣第一小學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證實麻栗坡縣第一小學系事業單位法人。

(32)茨竹壩小學現金日記賬,證實茨竹壩小學收取教輔資料返還款及使用情況。

(33)麻慄鎮茨竹壩小學2014年春季、秋季學期教輔資料返還款領取花名冊,證實學生領取返還款情況。

(34)南油小學明細賬,證實收取新華XX返還款的情況。

(35)茅草坪小學記賬單,證實將700元返還款入賬的事實。

(36)老地房小學教輔資料返還款支出明細表,證實返還款支出情況。

(37)新發寨小學教輔資料返還款支出明細表,證實返還款支出情況。

(38)下涼小學收支情況、下涼小學2012年、2013年、2014年春季書店返還款發放花名冊,證實下涼小學2012年領取的返還款均已返還學生,2013年收取的返還款已轉營養早餐,2014年收取的返還款用於支付六年級學生教輔資料費。

(39)南歐小學2010-2014年教輔資料返還款情況說明、支出明細表,證實返還款支出情況。

(40)潘家壩小學2012-2014年教輔資料返還款統計表,證實潘家壩小學收取新華XX返還款爲3258.9元。

2、證人證言

(1)李X1的證言(系新華XX出納),證實麻栗坡縣新華XX爲了能夠與麻栗坡縣各個學校搞好關係,讓麻栗坡縣內的各個學校從麻栗坡縣新華XX訂購教輔資料,2012年至2014年期間,麻栗坡縣新華XX返還教輔資料徵訂費的10%至15%作爲回扣給麻栗坡縣內的各個學校。

(2)劉X1的證言(系新華XX副經理、會計),證實2012年至2015年期間,爲了能夠讓麻栗坡縣各中小學從麻栗坡縣新華XX訂購教輔資料,經劉X、劉X1、李X1等人討論決定,麻栗坡縣新華XX向麻栗坡縣教育局局長、副局長、紀委書記、教研室主任等人行賄款物約10萬元左右。同時,爲了提高圖書銷量,麻栗坡縣新華XX返還麻栗坡縣各中小學校購買教輔資料款的10%作爲回扣給麻栗坡縣各中小學校。

(3)周X,4的證言(系新華XX教材發行部主任),證實麻栗坡縣新華XX爲了與麻栗坡縣各中小學保持長期合作,在麻栗坡縣各中小學徵訂教輔資料過程中,給予麻栗坡縣除民族中學外的各個學校10%的回扣,該回扣由新華XX經理劉X直接與各個學校校長和教務主任協商。

(4)何X,4的證言(系下金廠鄉中學教務處主任),證實麻栗坡縣下金廠中學自2012年至2013年期間,在與麻栗坡縣新華XX徵訂教輔資料過程中,麻栗坡縣新華XX返還了14698元錢給下金廠中學,該款項被下金廠中學用於學校開支也全部用完。

(5)楊X3的證言(系下金廠中學老師),證實2014年春季學期以來,下金廠中學即按照教輔資料的90%向學生收取教輔資料費。

(6)張X1的證言(系下金廠鄉中心學校教務處主任),證實麻栗坡縣新華XX在麻栗坡縣XX中心校向新華XX徵訂教輔資料過程中,分別在2012年、2014年兩年返還下金廠中心校12707元。下金廠鄉中心校領取該返還款後將款項用於學校開支,剩餘2640元已上交。該返還款因不符合入賬規定,下金廠鄉中心校領取後一直交財務室報賬員保管。

(7)樊X,4的證言(系下金廠小學老師)證實下金廠小學2015年春季學期以來按照中心校的要求,對教輔資料向學生收取90%的書費,之前均是按照原價收取。

(8)農某,4的證言(系六河中學校長),證實麻栗坡縣新華XX經理劉X到麻栗坡縣六河中XX商談徵訂教輔資料的事,並承諾返還六河中學徵訂教輔資料的10%的返還款給學校,讓學校拿這筆錢給老師吃飯、發放獎金等。麻栗坡縣六河中XX在2012年至2014年期間,共收取麻栗坡縣新華XX教輔資料回扣47992.19元的事實。

(9)陸X1的證言(系六河中心校教務主任),證實麻栗坡縣六河中心校在2012年至2014年期間,共收取麻栗坡縣新華XX教輔資料回扣16287.82元的事實。同時證實,劉X與六河中心校校長商談徵訂教輔資料事宜時,承諾給六河中心校10%的返還款,用於解決學校教師平時辛苦的吃飯等問題,並要求六河中心校開發票到麻栗坡縣新華XX領取返還款。其中六河中心校有8684.70元錢因爲新華XX讓六河中小學用發票去報賬,六河中心校認爲該錢款報出了後不方便使用,沒有去領取。並且新華XX返還的16287.82元也因爲不符合入賬科目而沒有入財政專戶。

(10)黃X1的證言(系天保口岸學校小寨),證實2012年春秋兩個學期,麻栗坡縣新華XX在天保鎮口岸學校徵訂教輔資料過程中,返還口岸學校訂書款8608.64元,2013年至2014年春三個學期返還給口岸中學的10606.84元被口岸中學用於支付新華XX該學校訂購“理、化、生”實驗報告的費用。故實際新華XX返還給口岸中學的返還款爲19215.48元。

(11)李X2的證言(系天保中心校教務處主任),證實麻栗坡縣新華XX在天保中心校徵訂教輔資料過程中,承諾返還10%的教輔徵訂費給天保中心校,2012年至2013年共計10816.16元,但天保中心校未到新華XX領取該返還款。

(12)鄔某,4的證言(系天保村中心小學校長),證實麻栗坡縣新華XX在天保村中心校向新華XX徵訂教輔資料過程中,從2012年春至2013年春共返還天保村中心校教輔資料徵訂2293.94元。

(13)楊X1的證言(系天保鎮天保村中心小學財務人員),證實自2012年春季學期至2014年秋季學期,麻栗坡縣新華XX返還給天保鎮天保村中心小學教輔資料返還款4586.82元。

(14)王X2的證言(系楊萬鄉中心學校校務處主任,證實自2012至2014年期間,麻栗坡縣楊萬中心校與縣新華XX購買教輔資料,縣新華XX承諾讓利教輔資料款10%的返還楊萬中心校,共返還了教輔資料款28336.02元,該教輔資料返還款已被楊萬中心校用於補助學校辦公經費。

(15)龍X,4的證言(系楊萬中學教務處副主任),證實自2012年至2014年期間,楊萬中學向麻栗坡縣新華XX訂購教輔資料,新華XX承諾並返還楊萬中學訂購教輔資料的10%,共計返還了楊萬中學46985.76元,該返還款被楊萬中學用於學校辦公經費的開支。

(16)李X3的證言(系猛硐中學副校長),證實猛硐中學自2012年至2014年期間,共收取新華XX返還猛硐中學的教輔資料返還款26299.44元,其中16510元入了財政帳戶,9789.44元用於學校公用開支,2014年秋和2015年春返還10607.31元,新華XX返還猛硐中學後,學校直接退給了學生。

(17)王X3的證言(系猛硐中學出納),證實猛硐中學領取過麻栗坡縣新華XX教輔資料返還款共36906.75元,其中16510元已上交縣教育局。

(18)李X4的證言(系猛硐鄉中心學校教務主任),證實猛硐鄉中心校2012年春至2014年春季學期,共收到麻栗坡縣新華XX返還的教輔資料返還款29269.47元,另有2014年秋季學期的2117元和2015年春季學期的5415.30元沒有領取。

(19)王X4的證言(系猛硐鄉中心校總務處老師),證實猛硐鄉中心校2012年秋到2014年春領取麻栗坡縣新華XX返還款29269.47元。2014年秋至2015年春沒有領取過返還款。

(20)王X1的證言(系原猛硐中心校校長),證實麻栗坡縣新華XX經理劉X到猛硐鄉中心校與校領導商談,返還猛硐鄉中心校訂購教輔資料費的10%給猛硐鄉中心校用作日常辦公經費,2012年至2013年春共返還了16069.85元。

(21)張X2的證言(系猛硐民族小學校長),證實猛硐小學2014年秋至2015年春收取教輔資料費都是按原價收取後交給猛硐中心校。

(22)吳X1的證言(系猛硐中學老師),證實猛硐中學2014年秋至2015年春收取學生的教輔資料費均是按照原價收取的,但是後來又將這兩個學校的教輔資料返還款退還給了學生,即實際收取學生的費用了教輔資料費的90%。

(23)楊X4的證言(系鐵廠鄉中心學校校長),證實麻栗坡縣新華XX自2012年至2014年期間,共返還鐵廠鄉中心校教輔資料徵訂費34643元給鐵廠鄉中心校,該返還款已被用作鐵廠鄉中心校辦公經費。

(24)甘X,4的證言(系鐵廠中學教務處主任),證實麻栗坡縣新華XX自2012年至2015年春季學期間,共返還鐵廠中心教輔資料徵訂費76260.2元給鐵廠中校,該返還款已被用作鐵廠中學用於購買體育器材和獎勵學生。

(25)謝某,4的證言(系八布鄉中心學校校務主任),證實八布鄉中心校以開具發票的方式,到麻栗坡縣新華XX領取了2012年、2014年返還給八布鄉中心校的教輔徵訂費17622元,另有11063.83元因新華XX讓開具發票去領取,八布鄉中心校尚未去新華XX領取該部分返還款。

(26)張X3的證言(系某,4),證實八布中心校共領取了麻栗坡縣新華XX教輔資料返還款17622元,已入學校正規賬。

(27)李XX的證言(曾任八布中學校長),證實八布中學自2012年至2014年期間,共領取了麻栗坡縣新華XX返還的教輔資料徵訂費41134.27元。

(28)張X4的證言(系董X鎮中心校校長),證實自2012年春季至2014年春季期間,董X鎮中心校共收取麻栗坡縣新華XX返還的50480.9元教輔資料返還款。

(29)李X5的證言(系董X中學教務處主任),證實麻栗坡縣董X中學自2012年春季學期至2015年期間,共領取麻栗坡縣新華XX返還董X中學51131.31元。

(30)姚X,4的證言(系董X中學校長),證實董X中學2013年秋季學期和2015年春季學期沒有到新華XX領取返還款。

(31)李X1秀的證言(系董X小學老師),證實董X小學2012年春季學期至2014年春季學期均按照教輔資料的原價收取學生費用,2014年秋季學期開始至2016年春季學期均按照書款的90%向學生收費。

(32)李XX的證言(曾任新寨中學校長),證實2012年、2013年期間,新寨中學共領取了麻栗坡縣新華XX返還給新寨中學的教輔資料返還款17349.24元。

(33)汪X,4的證言(系新寨中學教師),證實新寨中學2012年春季學期至2013年秋季學期按原價向學生收取教輔資料費,麻栗坡縣新華XX返還10%的教輔資料費給新寨中學,返還款已被學校用於教學開支。2014年春至今,新寨中學直接按照90%向學生收取書費。

(34)黃X2的證言(繫馬街鄉中心學校辦公室主任),證實馬街鄉中心校從2012年春季學期到2014年春季學期,麻栗坡縣新華XX返還馬街鄉中心校教輔資料回扣款共19875.2元,該款項有11251.20元入了財政專戶管理,有8624元被用於學校辦公經費支出。

(35)陳X的證言(曾任馬街中學校長),證實馬街中學自2012年秋季學期至2014年,麻栗坡縣新華XX共返還馬街中學教輔資料返還款回扣爲35874.22元。該款中28567.56元被用於學校辦公經費,剩餘部分已上交麻栗坡縣教育局。

(36)張X5的證言(繫馬街中學總務處主任),證實馬街中學2014年按原價向學生收取教輔資料費,麻栗坡縣新華XX返還了教輔資料費的10%給馬街中學,2015年春秋兩個學期按新華XX的要求只收取了學生90%的教輔資料費。

(37)楊X5的證言(系大坪中心學校教務處主任),證實大坪鎮中心校自2012年至2014年期間,麻栗坡縣新華XX共返還大坪鎮中心校教輔資料返還款25967.61元。該款已被大坪鎮中心校用於公務開支。

(38)李X6的證言(系大坪中學教務處主任),證實麻栗坡縣大坪中學自2012年至2014年期間,麻栗坡縣新華XX共返還大坪中學教輔資料返還款50668.96元,該款項已被大坪中學用於公務開支。

(39)李X7的證言(系麻栗坡縣一小校長),證實2012年至2015年期間,麻栗坡縣新華XX承諾返還麻栗坡縣一小教輔資料徵訂費10%的回扣給縣一小,經學校與新華XX協商後,麻栗坡縣新華XX將應返還給縣一小的現金折算爲圖書,向麻栗坡縣一小贈送了26436.8元的圖書。

(40)王X1、楊X2的證言(系麻慄鎮中XX校工作人員),證實麻栗坡縣新華XX承諾向麻慄鎮轄區內的各個學校返還教輔資料徵訂費的10%,麻慄鎮中心校通知轄區內的學校自行與新華XX聯繫,並領取該返還款。麻慄鎮轄區內的各個學校均到新華XX領取了返還款,並將返還款用於辦公經費支出。

(41)楊X2的證言(原麻慄鎮中心校校長、現一小校長),該證言證實內容與王X1的證言證實內容一致。

(42)權曉剛的證言(原盤龍村中心學校副校長),證實麻栗坡縣新華XX向麻慄鎮盤龍小學返還教輔資料返還款10%,共計8287.10元

(43)陳某,4的證言(系茨竹壩村中心學校教師),證實麻栗坡縣茨竹壩小學收到麻栗坡縣新華XX教輔資料返還款6014元,其中2014年春、秋學期回扣款合計1574元全部造冊發放給學生,其餘回扣款用於購買學校辦公用品和學生學習資料。

(44)陸X2的證言(系南油村中心學校校長),證實麻栗坡縣麻慄鎮南油小學和團結小學共收到麻栗坡縣新華XX教輔資料返還款4667.17元。

(45)陸X3的證言(系紅巖中心學校校長),證實麻慄鎮紅巖中心學校自2012年春至2014年秋季學期,共領取麻栗坡縣新華XX返還教輔資料款5744.96元。

(46)查某,4的證言(系茅草坪村中心學校校長),證實麻慄鎮茅草坪村中心學校2013年春收取了麻栗坡縣新華XX返還的教輔資料費折扣700.02元。

(47)吳X2的證言(系茅草坪小學教導主任),證實茅草坪小學僅2013年春季學期領取了新華XX的返還款700元。其餘學期均是按照90%向學生收費。

(48)趙X,4的證言(系老地房村中心學校校長),證實麻栗坡縣新華XX返還老地房小學教輔資料返還款2710元,其中445元入了鎮中心校學生伙食賬。

(49)聞某,4的證言(系新發寨小學校長),證實麻栗坡縣新發寨小學自2012年至2014年秋季學期,麻栗坡縣新華XX返還新發寨小學教輔資料徵訂費1553元,其中220元入了鎮中心校學生伙食賬。

(50)劉X2的證言(系牛滾塘村中心學校校長),證實麻栗坡縣麻慄鎮牛滾塘中心學校自2012年春至2014年秋季學期共領取麻栗坡縣新華XX教輔資料返還款4210.12元。

(51)王X5的證言(系八一小學校長),證實自2012年春至2015年春,麻慄鎮八一小學共收取麻栗坡縣新華XX教輔資料返還款946.48元。

(52)陸X4的證言(系下涼水井村中心學校校長),證實麻慄鎮下涼小學共收到麻栗坡縣新華XX教輔資料返還款2024.4元,均已返還學生。

(53)吳X3的證言(系南歐村中心學校校長),證實麻慄鎮南歐小學收到新華XX教輔資料返還款1339.53元。主要用於購買學習用品發放給學生。

(54)李X8的證言(系衝頭村中心學校教務主任),證實麻慄鎮衝頭村中心校從2012年春季學期到2014年秋季學期止從麻栗坡縣新華XX領取教輔資料返還款4730.26元。

(55)李X9的證言(系豆豉店村中心學校校長),證實麻慄鎮豆豉店小學2012年春秋季學期和2013年春季學期共收取新華XX返還教輔資料費2253.96元,自2013年秋季學期開始只向學生收取90%的教輔資料費,故不存在返還折扣的問題。

(56)駱X,4的證言(系豆豉店小學教師),證實豆豉店小學2013年秋季學期之前均是按原價向學生收取教輔資料費,2013年秋季學期至今,均按書價的90%向學生收取費用。

(57)吳X4的證言(系潘家壩村中心學校校長),證實麻栗坡縣麻慄鎮潘家壩小學自2012年至2014年秋季從麻栗坡縣新華XX領取教輔資料返還款3258.9元。

3、被告人劉X供述與辯解,證實2012年至2015年期間,爲了能夠與麻栗坡縣各中小學校建立長期合作關係,讓各學校從麻栗坡縣新華XX徵訂教輔資料,麻栗坡縣新華XX在教輔徵訂過程中,向麻栗坡縣全縣各中小學校返還教輔資料徵訂回扣共計792186.3元。

以上證據,由檢察機關依法收集,證據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且證據間能相互印證,足以證明本案事實,本院予以確認。辯護人向法庭提交通知複印件真實,但不能證實其觀點;提交的2014年春、秋學期彙總表及收據、增值稅發票、通用機打發票,證明內容與本案在案證據及證人證言不符,本院不予確認。

本院認爲,被告單位麻栗坡XX,爲謀取不正當利益,在教輔資料徵訂過程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學校回扣的行爲,已構成對單位行賄罪;被告人劉X系麻栗坡XX經理,系直接責任人,其行爲已構成對單位行賄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對被告單位麻栗坡XX、被告人劉X應依法懲罰。本案中學校沒有領取的回扣66444.55元系犯罪未遂,可以對被告單位麻栗坡XX和被告人劉X從輕處罰。被告人劉X在立案追訴前主動交代犯罪事實,對被告單位麻栗坡XX和被告人劉X可以減輕處罰。被告人劉X庭審中認罪態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單位麻栗坡XX訴訟代表人及辯護人認爲,2014年以後新華XX只收取學校90%的教輔資料費,2014年以後沒有給單位回扣的意見以庭審查明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採納。辯護人認爲被告單位麻栗坡XX在立案追訴前主動交代其單位行賄的犯罪事實屬實,本院予以採納;認爲學校沒有到新華XX領取的回扣66444.55元不應認定爲行賄款;行賄金額應該減除3%的勞務費、破損費,行賄金額應爲259860.68元。經查,學校沒有領取的金額已經確定,屬給予學校的回扣,應認定爲未遂金額,3%的勞務費學校及新華XX沒有約定,不應從回扣中予以減除,故該意見不成立,本院不予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三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單位文山XX公司犯對單位行賄罪,判處罰金人民幣100000.00元(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強制繳納)。

二、被告人劉X犯對單位行賄罪,免予刑事處罰。

三、涉案款66444.55元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透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長  胡XX

審判員  諶XX

審判員  王正豔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吳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