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索要誤工費要什麼證明

一、交通事故索要誤工費要什麼證明

交通事故索要誤工費要什麼證明

受害人或護理人所在單位出具的月收入證明未超過個人所得稅起徵點的,不需要完稅證明。

如果受害人或護理人所在單位出具的月收入證明超過個人所得稅起徵點的(個人所得稅起徵點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最好能夠提供事發前3至6個月的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才能保證獲得法院的支援。

1、個人月收入超過個人所得稅起徵點的,就要交納個人所得稅,否則就是偷稅漏稅、違法行爲;

2、受害人或護理人與其單位之間有一定的工作、利益聯繫,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僅有單位的誤工證明,效力較弱;

3、現在成立公司手續簡單、條件寬鬆,私人公司、有限公司衆多,如果其出具的月收入證明超過個人所得稅起徵點的,不佐以稅務機關證明,很難保證誤工證明的真實性。

二、交通事故交通費如何賠償

交通費,是指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受害人以及參加處理交通事故的當事人親屬因需到醫院診治、住院治療以及處理交通事故相關事宜而發生乘車乘船等交通費用,由相關事故責任人按照一定的標準對該項費用進行的賠償。在交通事故的後果中,交通費的發生是不可避免的,應當受到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2條規定,“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爲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根據上述規定,交通費賠償額的計算以“實際發生”爲標準。所謂“實際發生”的費用,屬於事實判斷問題,如果交通費用的支出屬於實際與受害人本人的就醫、配置殘疾用具等必要活動,以及與其親屬處理交通事故相聯繫,並且費用支出的標準沒有超過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一般交通費標準,則認爲屬於實際發生且必需的交通費用。實際發生且必需的交通費用,由於必須和實際情況相結合,所以在確定方面可以靈活一些。例如,受害人傷病較重或有殘疾行動不便,一顆一乘坐出租車、飛機,由此支付的交通費用,應當列人責任人應付但的交通費範圍。另外,交通費的支出,涉及責任人的經濟負擔,費用的支出應當必要,這也要求費用的支出必須合理,有必要限制護送受害人就醫、看護住院的受害人、辦理死者喪葬事宜、參加交通事故處理等必要事項的受害人的親屬的人數,以適當控制車、船票費的支出額,所以,由交通事故責任人負擔交通費的受害人的親屬宜以3人爲限。

其計算公式爲:

交通費賠償金額=實際發生的費用

現實中,若確實因爲交通事故導致誤工的話,那麼作爲受害人就是可以索要誤工費的,但此時需要注意交通事故索要誤工費,若不能提供相應的證明,那麼最終就不會那麼順利的拿到誤工費。若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