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應如何解決,有哪些賠償項目?

對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應如何解決,有哪些賠償項目?

一般來說,涉及到經濟支出和收益的情況下便往往容易出現爭議,在我們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中,這些爭議也是伴隨而生的。當然,既然出現了爭議就需要即時解決。那麼對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應如何解決?有哪些賠償項目?下面,就讓本站來解答一下吧!

一、對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應如何解決?

1、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

在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過程中,調解具有重要的作用。1991年國務院頒佈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應當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後,召集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並對調解的期限及協議的執行等作出了相應的規定。根據這一規定,長期以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做了大量的交通事故調解工作,形成了一種制度化、經常化和專門化的糾紛調解機制,在解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中具有方便快捷、成本低、效率高的優點,因而有着廣泛的可適用性。首先,當事人之所以願意接受調解,是因爲這種解決方式能夠較快地解決爭議,有利於當事人儘快擺脫交通事故造成的糾紛,恢復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據事實和法律,爲雙方當事人提供解決意見,分析糾紛的癥結所在,提出可供討論的解決方案,併爲他們之間開展談判進行協調和疏通,以及時解決爭議,免去了他們的訴訟之累。其次,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幫助和協調下,當事人能夠更好地瞭解交通事故的原因和雙方的責任大小,並據此對事故的處理作出較明確的預期。這種預期有助於當事人把握彼此讓步的邊界,找出解決方案,從而以和解方式了結糾紛,有利於矛盾、爭議的解決,也有利於社會的穩定。長期的實踐也證明,這種制度的設立,方便人民羣衆,也減輕了人民法院的壓力。但這種調解不是交通事故雙方當事人爭議解決的必經程序,是否請求調解由當事人自己決定,而不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職權的行爲。這裏所說的“調解”,是指在處理道路交通事故過程中,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當事人的申請,對當事人之間有爭議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進行協商,以促成爭議的解決。在調解過程中應當注意以下幾點:(1)應當在查清事實,分清是非責任的情況下進行調解。如果沒有做好這些工作,可能會造成對一方當事人權益的損害。(2)調解必須雙方自願。調解必須基於當事人雙方的自願,如果只是一方當事人的請求,則缺乏調解的基礎。考慮到爲了全面落實調解自願原則,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實踐中,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向當事人送達事故認定書時,應當告知當事人所享有的請求調解的權利。(3)調解必須堅持合法性原則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在實踐中,把握合法性原則應注意兩點:一是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二是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2、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分爲兩種情形:一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二是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是指不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人民法院對交通事故的損害賠償問題作出判決。根據這一規定,解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調解不是必經程序。當事人有權在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兩種方式中進行選擇。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一方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是指當事人已首先選擇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先行調解,經調解,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結果的,可再進行民事訴訟。這一規定說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於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調解並不具有法定的約束力、強制力,這種調解並不影響訴訟的提起。在實踐中需要注意以下幾點:一是注意案件的管轄範圍。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應當向侵權行爲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這裏的侵權行爲地是指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地。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如果公民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二是注意訴訟時效。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兩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如果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一年。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三是注意向人民法院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如交通事故認定書、證人證言、物證、書證等。

二、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哪些賠償項目?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

(二)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項目除第1項外還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

(三)受害人死亡的賠償項目包括:除第1項費用外,還包括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的慰撫金。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可賠償項目規定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營養費、死亡賠償金或傷殘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後續治療費、輔助器材、器具等費用、鑑定費。

和許多爭議的解決方式一樣,對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應如何解決?一般情況下,咱們首選可以做出的便是請公安機關進行調解,省去中間的繁瑣程序,由雙方自己協商來解決問題,當然,若是協商無法達成一致,最終,我們還是需要透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 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許昌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