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賠償交通費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交通事故賠償交通費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一、交通事故賠償交通費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交通事故賠償交通費賠償標準是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爲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本條確定了交通費的賠償標準,包含以下三方面內容。

1、交通費是受害人極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包括陪護人員陪護病人,受害人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強調受害人就醫支出的費用,強調實際發生的費用。

2、賠償義務人賠償交通費以受害人提供的正式票據爲支付憑證,沒有正式票據的一律不賠。

3、正式票據,應當與就醫的地點、時間、人數、相吻合。

交通費一般應當參照侵權行爲地的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車旅費標準支付交通費。乘座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車爲主,特殊情況下可乘座救護車、出租汽車,但應當由受害人說明使用的合理性。乘座火車應當以普通硬座火車爲主,特殊情況下需要乘座軟臥、臥鋪的,應當允許,但應當由受害人說明乘座該種交通工具的合理性。一般情況下,不允許乘座飛機,緊急情況除外,也應由受害人說明乘座的合理性。解釋中的“正式票據”,不應僅理解爲正式的稅務發票,汽車票、火車票、船票、出租汽車票均屬於正式票據。適用本條時,還應注意正式票據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是否吻合,不相符的不能賠償。

二、交通事故伙食費如何賠償

住院伙食補助費的概念住院伙食補助費,是指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受害人在醫院接受診療期間,需要進行伙食消費,而由相關責任人依據一定的標準對該項費用進行的賠償。住院伙食補助費的發生與道路交通事故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是事故責任的內容之一,應當予以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3條規定,“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根據上述規定,住院伙食補助費的計算主要以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爲標準。所謂交通事故發生地,是指交通事故發生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院伙食費的賠償,以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爲限,交通事故受害人只要有必要住院治療或者住院搶救,不論住院時間多長,均應當向其支付住院伙食補助費。

其計算公式爲:住院伙食補助費賠償金額=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元/天)×住院天數

在當代社會,我們國家對於交通事故發生之後的賠償,大家都是關注於誤工費用和一些醫療費用,而實際上它其中也是包括交通費用的,這一交通費用,最終的賠償的標準是需要按照實際往返於醫院所發生的交通費用爲準的,這中間必須要提供正式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