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糾紛起訴條件是什麼?

交通事故糾紛起訴條件是什麼?

一、交通事故起訴應符合哪些條件

交通事故起訴應符合的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起訴應遞交的材料

1、原告除向人民法院遞交訴狀正本外,還應按被告及第三人的人數提供訴狀副本:

2、訴狀附有與原告的訴訟請求及其主張相關的證據原件或經人民法院覈對無異的證據複製件;

3、原、被告訴訟主體資格證明。原告或被告是法人的,還需遞交最近一次的工商年檢證明材料。

二、交通事故起訴提交證據要注意什麼

1、證據必須註明證據的來源,證人的姓名和住址;書證應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複製品、照片、副本、節錄本,但需經法院與原件覈對無異議後加以註明;提交外文書證,必須附有中文譯本;提交視聽資料必須真實。

2、當事人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爲放棄舉證權利。

3、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根據《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申請。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4、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並經人民法院許可。

5、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組織當事人在開庭審理前交換證據。

6、當事人在一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一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

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後提供的證據不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新的證據的範圍的,人民法院不予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