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身傷害訴訟時效是多久

交通事故人身傷害訴訟時效是多久

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損害,需要對傷者進行一定的賠償,而在這方面也是比較容易產生糾紛的,那當事人要是訴諸法律的話,就需要知道交通事故人身傷害訴訟時效是多久。下面,本站小編就來爲您做詳細解答。

一、交通事故人身傷害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於一定期間內不行使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請求權,就喪失該請求權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說,權利人雖然享有要求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但權利人應當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行使,否則權利人就喪失了該請求權。

要注意的是,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權利人喪失的是實體上的請求權,也就是勝訴權,但程序上的請求權並未喪失,還有權行使。也就是說,即使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權利人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也應該受理,但如果義務人以權利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進行答辯,並拒絕履行義務,法院會判決權利人敗訴。

設立訴訟時效法律制度的目的在於,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防止權利上的“睡眠者”,避免因權利人行使權利的時間過長,情勢發生較大變化,法院難於審理;也防止因時日過於久遠,義務人舉證困難,從而產生對自己不利的法律後果。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二、關於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

如果交通事故當事人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後十日內均向公安機關提出書面調解申請,這種情況的起算時間比較容易確定,也沒有太多的爭議,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制作調解終結書並送達當事人,訴訟時效自當事人收到調解終結書之日起算;調解未達成協議,公安機關未製作調解終結書的,訴訟時效自調解失敗之日起算;調解達成協議,但當事人不履行的,自調解書中寫明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交通事故當事人未向公安機關提出調解申請的,這種情況比較複雜,實踐中爭議也非常大。

根據以上的法律規定,訴訟時效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後經檢查確診並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根據上文的介紹,我們清楚的知道,在計算交通事故訴訟時效的時候,需要區分不同的情況,這主要是因爲不同情況下的訴訟起算點不同,但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一般都爲3年。本站小編爲你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對你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