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證人有用嗎

交通事故證人有用嗎

在發生交通事故後,在交通事故中涉及的旁觀者,能夠被稱之爲證人,而證人的證言,在交通事故中,是有效的。但根據在場的攝像頭、行車記錄儀,一個甚至多個旁觀者的證詞中,能夠起到很好的輔助作用,假設說證人的證詞有誤,在透過攝像頭、行車記錄儀中的數據顯示與證人的證詞相沖突時,以電子證據爲準,並將對僞證人冠以包庇罪名受到法律制裁。

受害人與交通違法行爲人如因現場證據銷燬的情況下,兩人經過多次爭執、旁人無法介入其中,證人可自行選擇是否出庭作證,受害人不得以紅包、賄賂、恐嚇等行爲逼迫證人出庭作證,證人享受自主權利。

在交通事故由於電子證據模糊、無法判定事故責任的行爲下,以在現場旁觀者3人以上的行爲認定爲主,在法律中,在電子證據無法判定責任時,證人如僅爲一人,法官不可因爲其證人的一人之詞判定事故責任,做出有失公平的行爲。

對於受害人與交通違法行爲人如發生肢體衝突,應前往醫院治療,並根據醫院結果,若受害人具有多處損傷,交通違法行爲人將全數承擔受害人的所有醫療費用,並賠償其精神損失費,交通違法行爲人不能再受害人住院期間對受害人實施二次傷害行爲,並不得對受害人家人進行恐嚇、賄賂等行爲。

對於交通事故中的證人,一旦被判定爲證人,所提供的證詞必須真實,並深知個人的行爲將爲當事人帶來相關影響,在證人即將出庭前,司法機關及公安機關有權利對證人實行監控權,保護證人的人身安全,直至出庭結束。

在司法機關因證人的證詞得到有力證據時,該交通事故所判定的結果有效,在案件審理結束後,證人若發生任何安全及其他事故時,可申請公安執法人員的保護。

當然,如證人在私下已經接受交通違法行爲人暗地裏賄賂、恐嚇等行爲,成功隱瞞司法機關,導致案件審理完畢,違法行爲人獲益,受害人可提起訴訟,並申請暗查,將所有已掌握的數據,比如錄音、電子探頭、事發現場視頻、旁觀者證詞,對案件要求重新審理,請求司法機關重新做出案情判定。

在司法機關發現交通違法行爲人存在隱瞞、欺騙行爲時,有權派出公安執行機關對當事人進行抓獲,並對案件重新審理,證人如因各種原因做出隱瞞新、欺騙性證詞,證人行爲已經觸犯包庇罪,將視案件情況,承擔相應的刑事/民事責任。

在此呼籲,在遇到交通違法行爲時,作爲旁觀者,第一時間檢視傷者情況,撥打醫療電話及交警電話,並拍攝現場照片、視頻,肇事者車牌號碼,爲受害者提供相應的證據,並留下自己的電話號碼,姓名,身份證等資訊,待受害者意識清醒後,爲受害者提供證人證詞等服務,並權利配合司法機關、公安機關,對案情全程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