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怎麼對交通事故處罰,交通事故如何適用強制措施

要怎麼對交通事故處罰,交通事故如何適用強制措施

通常在交通事故發生之後,當事人需要根據事故責任的劃分,承擔相應的責任,而這其中說到處罰的話,主要就是交通行政方面的處罰。不過需要注意,要是構成了刑事犯罪的,就會包括刑事方面的處罰。那實踐中要怎麼對交通事故處罰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吧。

一、要怎麼對交通事故處罰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適用《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爲處理程序規定》,對當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爲作出處罰。

對當事人給予暫扣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扣留一日折抵暫扣期限一日。不予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發還扣留的機動車駕駛證。

對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需要吊銷當事人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在移送案件之前,由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決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已扣留的機動車駕駛證標記吊銷,存入交通事故案卷,並將公安交通管理轉遞通知書轉至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由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註銷其機動車駕駛證。對交通肇事逃逸人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由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將對其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決定記入全國公安交通管理資訊系統備案。

專業運輸單位六個月內發生二次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交通事故,且單位或者車輛駕駛人對交通事故承擔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專業運輸單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報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後,作出責令限期消除安全隱患的決定,禁止未消除安全隱患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並通報交通事故發生地及運輸單位屬地的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

二、交通事故如何適用強制措施

交通警察在執法過程中,因制止違法行爲、避免危害發生、防止證據滅失的需要或者機動車駕駛人累積記分滿12分的,可以依法採取下列行政強制措施:

(一)扣留車輛;

(二)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三)拖移機動車;

(四)收繳非法裝置;

(五)檢驗體內酒精、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含量。

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基本情況和車輛牌號、類型;

(二)違法事實和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依據;

(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四)當事人簽名;

(五)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蓋章;

(六)填發的日期。

交通警察應當在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後二十四小時內,將被扣留車輛交到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需要看實際的違章行爲是怎樣的,同時又造成了怎樣的損害結果,不同的情況下,對肇事一方的處罰顯然是不一樣的。而要是不小心構成了交通肇事罪的話,則這種情況下的處罰相對是更重的了。若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