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人如何處理,有哪些處罰措施?

交通事故責任人如何處理,有哪些處罰措施?

隨着私家車的增多,交通事故的發生率也大幅度提高了,發生了交通事故作爲事故責任人就要承擔法律責任,關於交通事故責任人如何處理,都有那些處罰措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做了詳細的規定,爲了大家能夠了解本站的小編整理了相應的處罰措施。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8條的規定,我國目前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爲的處罰一般採取以下五種處罰措施:(1)警告;(2)罰款;(3)暫扣駕駛執照;(4)吊銷駕駛執照;(5)行政拘留。以下就各種處罰的執行情況予以介紹:

第一,對警告處罰的執行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7條第2款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依據事實和本法的有關規定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爲予以處罰。對於情節輕微,未影響道路通行的,指出違法行爲,給予口頭警告後放行。”據此可知,警告這種處罰行爲是用於違反交通法律法規比較輕微的情況,是執法人員與違法人員的當面執行行爲,警告一旦作出就執行完畢。

第二,對罰款處罰的執行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8條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對行人、乘車人和非機動車駕駛人的罰款,當事人無異議的,可以當場予以收繳罰款。罰款應當開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據此,對罰款的執行一般都是交通事故責任人接到處罰裁決書後,對合法的罰款主動執行,交納罰款後,處罰即執行完畢。

第三,對於暫扣駕駛執照的執行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3條規定:“暫扣機動車駕駛證的期限從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計算;處罰決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機動車駕駛證的,扣留1日折抵暫扣期限1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後重新申請領取機動車駕駛證的期限,按照機動車駕駛證管理規定辦理。”據此可知,對暫扣機動車駕駛證處罰執行從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計算,先行實際扣留了機動車駕駛證,但處罰決定還未生效的扣留時間,也應當折算到暫扣駕駛執照的處罰日期內。

第四,對吊銷駕駛執照的執行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58條規定,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構成犯罪,依法應當吊銷駕駛人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決後,由設區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同時具有逃逸情形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同時依法作出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決定。

第五,對行政拘留處罰的執行

拘留這種限制人身權利的處罰裁決權在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當於縣一級的公安機關。授權公安機關交通事故處理部門執行,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另外,被處罰人是軍人、武警的,警告、罰款處罰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交管部門執行;而暫扣、吊銷駕駛證處罰由公安交管部門決定,移送軍隊、武警有關部門執行;拘留處罰則由公安交管部門提出建議,交由軍隊、武警裁決並執行。

綜上所述,交通事故責任人如何處理既是維護我國法律的尊嚴,也是對交通事故責任人應負有法律責任的一種制裁,對交通事故責任人的處理主要還是以教育爲主,這符合我國法律的基本精神,交通事故責任人的處理也有利於對受害人進行經濟補償提供法律依據,本站對於交通事故責任處理有專門的律師提供法律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