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應急處理的措施有哪些?
交通事故發生後的緊急處理措施如下:
1、立即停車。
停車後按規定拉緊手制動,切斷電源,開啓危險報警閃光燈,如果在夜間發生交通事故還需開啟示寬燈和尾燈,按規定設定危險警告標誌。
2、及時報案。
當事人應及時將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肇事車輛及傷亡情況,打電話(交通事故報警電話:122)或委託過往車輛、行人向附近的公安機關或執勤民警報案。同時可向附近的醫療單位、急救中心求救(醫療急救求助電話:120)。
如果事故現場發生火災,還應通知消防部門(火災求救電話:119)同時告知引燃原因、火勢大小及被困人員情況。
3、保護現場。
保護現場的原始狀態,包括其中的車輛、人員、牲畜、遺留的痕跡並確保散落物不被隨意挪動位置。
搶救傷者,應在其原始位置做好標記,不得故意破壞、僞造現場。當事人在交管人員到達之前,可用繩索等材料設定警戒線,保護好現場。
4、搶救傷者或財物。
確認受傷者的傷情後,應採取緊急搶救措施,盡最大努力救助,並設法送附近醫院搶救治療。除未受傷或雖有輕傷但本人拒絕去醫院診斷情況外,
一般可以攔搭過往車輛或通知急救部門、醫療單位派救護車前往搶救。對於現場物品或被害人的錢財應妥善保管,防止被盜被搶。
5、做好防火防爆措施。
當事人首先應關掉車輛引擎,消除火災隱患。事故現場禁止吸菸。如果載有危險物品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需要將此情況報告交管部門及消防人員,同時做好防範措施。
6、協助現場調查取證。
當事人必須如實向公安交通管理機關陳述事發經過,不得隱瞞交通事故的真實情況,應積極配合、協助警察做好善後處理工作。
7、投保機動車強制保險或商業保險的應及時報案。
如果您只要四步,選擇前四項即可。
二、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四條 道路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應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
財產損失事故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但法律法規及本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條 交通警察經過培訓並考試合格,可以處理適用簡易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
處理傷人事故,應當由具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初級以上資格的交通警察主辦。
處理死亡事故,應當由具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中級以上資格的交通警察主辦。
第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應當使用全國統一的交通管理資訊系統。
鼓勵應用先進的科技裝備和先進技術處理道路交通事故。
第七條 交通警察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應當按照規定使用執法記錄設備。
第八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與司法機關、保險機構等有關部門間的數據資訊共享機制,提高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資訊化水平。
交通事故應當處理的措施應當根據造成的實際情況來進行認定,特別是在出現人員傷亡的情況下,應當立即對傷員進行醫療救治,並結合實際情況來處理相關事項,如果因沒有及時救治而導致傷員死亡的,還可以按照故意傷害的犯罪事實來量刑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