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斷交通事故責任?交通事故責任有哪些種類

如何判斷交通事故責任?交通事故責任有哪些種類

在對交通事故進行處理的過程中,需要先對事故責任作出判斷,其實也就是認定各自的責任。如果是當事人私了的話,那此時就不需要了。不過大家知道究竟應該如何判斷交通事故責任嗎?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爲你做詳細解答。

一、如何判斷交通事故責任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調查後,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爲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僞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爲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四) 不認定交通事故責任 。公安機關並不是對每—個在道路交通中發生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事故都能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出於種種主、客觀因素的制約,經公安機關調查不能確定任何一方當事人的違法行爲時,則對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不認定其負交通事故責任。

對於不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適用必須嚴格加以限制。 首先 對於應當適用推之責任的案件,不能適用不認定交通事故責任。其次,事故發生後,公安機關應盡一切可能收集證據,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確認當事人的違法行爲。只有當確實不能確認任何一方當事人的違法行爲時,才能不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

(五)交通事故責任推定。交通事故責任推定,是公安機關在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僞造現場、毀滅證據,以及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致使無法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對當求人應負何種交通事故責任的推定行爲。

(六) 模糊責任。無論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還是交通事故責任推定,公安機關對當事人所負事故責任都是加以具體確認的。但是,在交通事故處理實踐中,還存在着一種當事人的部分違法行爲有確實充分的證據加以證明,部分違法行爲由於證據不足無法確認的情況。在當事人部分違法行爲由於證據不足無法確認的情況下,不能簡單地否認該違法行爲存在。因爲該違法行爲的存在可能會使當事各方承擔的事故責任發生變化,這樣否認該違法行爲的存在就會產生糾紛。於是在上述情況下,就應當不具體認定當事各方應負的交通事故責任,而對當事各方承擔的交通事故責任加以“模糊”認定。這一“模糊責任”的概念,就是當事各方“都負有交通事故責任”。這一概念是從“當事人有違法行爲,其違法行爲與交通事故有因果關係,應當負交通事故責任”的規定合乎邏輯地得出的。公安機關在根據已掌握的證據判斷當事人有的違法行爲存在且與事故有因果關係,又缺乏充分的證據對有的違法行爲加以確認時,即可對當事人作出“負有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這樣當事人承擔的具體責任量是“模糊”的,而應當承擔交通事故責任這一質的規定則是明確的。

二、交通事故責任有哪些種類

交通事故責任分爲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

(一)一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爲造成交通事故的,有違章行爲的一方應當負全部責任,其他方不負交通事故責任。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僞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二)兩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爲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違章行爲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應當負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

(三)違章行爲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當的,兩方負同等責任。當事人各方有條件報案而均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同等責任。

(四)三方以上當事人的違章行爲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據各自的違章行爲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劃分責任。

在透過了上文的分析之後,大家應該知道如何判斷交通事故責任了吧。一般對交通事故責任作出判斷,需要由交警部門作出,並且這樣的認定結果纔是有效的。不過當事人也是可以對認定結果表示不服,此時可以在規定時間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