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靠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誰擔責

掛靠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誰擔責
所謂掛靠,是指車輛所有人出資購買,但爲了服從當地對車輛管理的要求,而將車輛掛靠於某個具有客運和貨運許可經營權的公司。具體來講,個人購置車輛後,與運輸企業簽訂協議,掛靠於該運輸企業,以該企業的名義對外開展經營活動,定期繳納管理費,將車登記於運輸公司名下,並約定掛靠人在經營過程中的一切民事賠償責任與被掛靠人運輸企業無關。“掛靠”在法律上區別於“僱傭”和“代理”,賴以維繫掛靠者與被掛靠者之間關係的唯一因素是雙方的利益關係,因此,爲了保護法律關係的穩定性,法律應該規定掛靠人以被掛靠人的名義所履行的行爲對被掛靠人產生法律效力,爲保護被掛靠單位的利益,掛靠者可與被掛靠者在掛靠發生當時即約定排除此種情況下被掛靠者的責任,從而被掛靠者可以向掛靠者進行追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爲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