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賠償中的舉證責任分配

交通事故賠償中的舉證責任分配

交通事故賠償中,雙方的舉證責任分配很簡單,受害人方只需提供因事故造成的損害的證明,也叫歸責事實;造成事故的過錯方在受害人做出舉證的歸責事實上,提供證據證明給對方造成的損害事實不完全屬實或對造成的損害不承擔完全的責任,也叫免責、減責事實。

一、歸責事實

交通事故賠償中,非機動車與行人作爲原告方,需要對事故造成的損害結果承擔全部的舉證責任,向法院提交能證明損害事實的有力證明,如果證明不足,無法確認損害事實的存在,法院就無法判定被告的賠償責任。被告在這裏沒有舉證責任,但是可以主動向法院提交關於原告舉證的損害證明和賠償請求不合理的證據,以此幫助法院對損害事實做出準確的判斷。

二、減責、免責事實

事故發生後,機動車駕駛人員需要確認自己在危險發生時已經採取了必要的補救措施,確認非機動車人員和行人是否違反了交通安全法規,或者存在了故意的動機,以此來減輕本身對事故所負的責任,或者免除責任。

在交通事故發生後,造成的損害事實只會有一個,在訴訟過程中,原告提證據證明因供事故造成的損害事實,被告方對這個事實的態度無非有三個:承認損害事實、承認損害事實但對損害事實的程度不認同、否認損害事實。

一般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以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中,非機動車與行人受到的損害要遠遠大於機動車,大多輕則受傷,重可死亡,而機動車駕駛人員在事故中大多造成的只是財產方面的損失,發生人員傷亡的情況極少。也就是說,對於非機動車駕駛人和行人來說,機動車是非常危險的,而非機動車與和行人對機動車卻不會造成損害,同時機動車駕駛員也是避免這種危險的可控人員,能在一定程度上能夠預防和控制危險的發生,所以,我國法律規定,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和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後,應加重機動車方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