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提供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就算結案了嗎?

交警提供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就算結案了嗎?

發生交通事故之後,首先當事人會選擇由交警來處理,一來保險公司的賠償需要交警方面提供的認定材料。如果需要訴訟,交警的處理結果也能夠作爲證據。交警提供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結案是有先後順序的,那麼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怎樣的?本站爲您解答。

交警提供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1、交警製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必須要送達給所有當事人,因爲當事人是該起事故的受傷者,屬於事故當事人,因此交警應當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給當事人。當事人如果要想得到人身損害的相關賠償,必須取得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如果當事人是乘客,交通事故又不是乘客的行爲造成的。因此乘客是不負事故責任的。乘客的簽收行爲也不會影響事故責任的認定。

2、簽收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與事故賠償不是一回事,交通事故的結案與損害賠償的結案也不是一回事。交通事故的處理程序規定中,有《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和《調解書》,但沒有《結案書》。從處理程序的先後關係來講,交警認定事故責任在先,協商調解事故賠償在後。當事人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十天內,可以向交警就賠償事宜提出調解的申請。但必須各方當事人都提出調解申請,否則交警就不再進行調解,當事人可直接透過法院訴訟解決。

3、當事人已花的醫療費是屬於墊付款,最終要根據事故責任和機動車的保險情況,確定合法的賠償主體來承擔賠償責任,包括已墊付醫療費的實際賠償人。

4、當事人作爲乘客所受的傷害可以透過兩種法律關係處理,一是按客運合同關係以乘客身份起訴公交公司,二是按侵權關係以第三者身份起訴交通事故責任方。如果傷情輕微,相關責任方能夠賠償當事人醫療費、適當的誤工費、營養費、交通費,就透過交警調解或者自行協商解決了吧,也不要搞得太複雜了。

相關法規: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1991年9月22日國務院令第89號發佈)》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後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後三十日內,應當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

第三十條 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應當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後,召集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

第三十二條 損害賠償的調解期限爲三十日,公安機關認爲必要時可以延長十五日。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第三十三條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調解書,由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後即行生效。公安機關應當將調解書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

調解期滿後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調解終結書,由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

第三十四條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解,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因此,交警提供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結案的順序是責任認定在前,結案在後。如果交通事故的當事人最後全部接受交警部門調解,那麼對於當事人來說就已經算結案了。如果不接受交警部門調解,那麼當事人需要利用交警部門提供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來審理結案。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菏澤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