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行人車輛責任劃分怎麼劃分

交通事故行人車輛責任劃分怎麼劃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1款第2項規定: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

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

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根據該條的規定,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的交通事故,實行的歸責原則是嚴格責任,即不論機動車一方有無過錯,只要沒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員、行人違反交通規則,機動車駕駛人就要承擔全部責任。

這與過去的道路交通法律、法規中規定的交通事故中機動車一方的過錯責任原則不同,體現了保護弱者的法律精神。在適用嚴格責任場合,機動車一方承擔全部責任是原則,減輕或者免除責任是例外。如果機動車一方想要實現責任的免除或者減輕,可以有兩種方式:

1、有證據證明交通事故及其造成的損害,是非機動車駕駛員、行人故意造成的。

2、證明非機動車駕駛員、行人違反了交通規則,存在過錯。在第一種情況下,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在第二種情況下,要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根據當事人各方行爲對造成事故損失原因力的大小來具體確定減輕責任的幅度。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按照《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事故認定書》認定的各方當事入的責任,按比例分別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入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損害賠償責任。減輕機動車損害賠償責任的比例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1、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減輕80%一90%的損害賠償責任;

2、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減輕60%一70%的損害賠償責任;

3、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減輕40%一50%的損害賠償責任;

4、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次要責任的,減輕20%一30%的損害賠償責任。

(三)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

非機動車之間、非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按照《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事故認定書》認定的各方當事人的責任,按比例分別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損害的,按照公平、合理、自願的原則進行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

以上就是關於機動車與行人發生交通事故責任劃分的標準的介紹,我們在進行劃分的時候,要根據當事人對於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的高低來進行劃分。另外,如果是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可以進行適當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