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爲當事人爭取到14萬賠償

蘇XX與高XX,高XX,翟XX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交通事故爲當事人爭取到14萬賠償

案  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號(2020)陝0723民初1396號
發佈日期2020-09-15瀏覽次數68

陝西省洋縣XX民 事 判 決 書

(2020)陝0723民初1396號

原告:蘇XX,男,漢族,陝西省委託訴訟代理人:杜雋,陝西聖本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高XX,漢族,陝西省被告:高XX,漢族,陝西省被告:中國XX公司,地址:洋縣。代表人:張X,公司經理。委託訴訟代理人:張XX,公司職工。被告:翟XX,漢族,陝西省被告:中國XX公司。住所地:漢中市洋縣。代表人:張X,公司經理。委託訴訟代理人:楊某,陝西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蘇XX與被告高XX、高XX、中國XX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翟XX、中國XX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於2020年7月2日立案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於2020年8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蘇XX之委託訴訟代理人杜雋、被告高XX、被告高XX、被告XX公司委託訴訟代理人張XX、被告翟XX、被告XX公司委託訴訟代理人楊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各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32629.55元、誤工費21600元、護理費24300元、營養費27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990元、傷殘賠償金72196元、二次手術費及誤工費護理費12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交通費1000元、鑑定費1560元、車輛損失費4900元,共計178875.55元,並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9年10月28日14時許,被告XX號自卸貨車由東向西行至洋縣XX村路段,在左打方向避讓前方由南向北倒車被告翟XX駕駛的陝AXXX**號中型自卸貨車時,XX路XX道,其車輛左側與馬X甲停放在路南外的陝FXXX**小型轎車右後角碰撞,右前側與相對方向原告駕駛的大陽牌二輪摩托車前部碰撞致原告受傷,摩托車受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洋縣交警大隊認定被告高XX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翟XX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告蘇XX、馬X甲無責任。被告高XX駕駛的車輛在被告XX公司購買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各被告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被告高XX辯稱,交通事故致傷原告屬實,其駕駛的車輛購買有保險,原告損失應由保險公司賠償。被告高XX辯稱,事故發生時,被告高XX是其僱傭司機,高XX駕駛的車輛有交強險和商業險,原告的損失應由保險公司賠償,同意保險公司對本案的意見。其給原告墊支的6000元醫療費應一併結算。被告XX公司辯稱,對交通事故的事實及事故責任認定無異議,被告高XX駕駛的車輛在其公司購買有交強險及商業三責險,其公司對原告合法損失在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誤工期按照法律規定計算至定殘的前一天,誤工費、護理費應按80元每天計算,原告主張的摩托車損失未經其公司定損,不予認可。被告翟XX辯稱,認可發生交通事故的事實及責任,其車輛在XX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原告的損失應由保險公司賠償。被告XX公司辯稱,事故責任認定書中顯示原告無證駕駛且與準駕車不符、未帶安全頭盔,原告在本次事故中有一定責任。其公司承保了陝AXXX**號中型自卸貨車的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願意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原告的訴訟請求合理部分,原告主張的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及計算標準過高,原告提供的護理人員的工資沒有公司蓋章,未提供工資流水和完稅證明,對護理人員誤工損失不認可,原告也沒有提供誤工證明,故誤工費的標準不認可,原告提供的購車收據無法證明車輛的實際損失且不能證明車爲原告所有。本案還涉及陝FXXX**無責任車輛交強險責任,原告的各項訴訟請求應該在兩個有責交強險和一個無責交強險限額內共同賠付,超出交強險部分由商業險承保公司或實際侵權人承擔。不予承擔本案鑑定費、訴訟費。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10月28日14時許,被告高XX駕駛陝CXXX**號自卸低速貨車由東向西行至108國道1582KM處(洋縣XX街道辦事處XX村路段),在左打方向避讓前方由南向北倒車被告翟XX駕駛的陝AXXX**號中型自卸貨車時,XX路XX道,其車輛左側與馬X乙停放在路南外的陝FXXX**號小型轎車右後角碰撞,右前側與相對方向原告蘇XX駕駛的大陽牌二輪摩托車前部碰撞,致原告蘇XX受傷,陝CXXX**號自卸低速貨車、陝FXXX**號小型轎車、大陽牌二輪摩托車受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洋縣交警大隊認定被告高XX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翟XX負事故的次要責任,馬X乙、原告蘇XX在事故中無責任。

原告蘇XX受傷後在洋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33天,診斷爲1、左脛中上段開放性粉碎性骨折;2、左小腿多處面板擦傷;3.下頜面板裂傷,花住院醫療費31344.39元,其中,被告高XX墊支3000元。原告出院後,花門診醫療費1125.76元。2020年3月31日,原告蘇XX之傷情經陝西漢中市中心醫院法醫司法鑑定所鑑定,鑑定意見爲:1、蘇XX左側脛骨上段開放性粉碎性骨折,行“左側脛骨上段開放性粉碎性骨折切開復位鋼板內固定術”治療,目前左膝關節功能喪失40%,爲拾級傷殘。左小腿多處面板擦傷、下頜面板裂傷,不構成傷殘。2、蘇XX左側脛骨上段開放性粉碎性骨折、左小腿多處面板擦傷、下頜面板裂傷,行“左側脛骨上段開放性粉碎性骨折切開復位鋼板內固定術”治療,目前內固定存在,其誤工期評定爲180日、護理期評定爲90日,營養期評定爲90日。原告支鑑定費1560元。被告高XX具有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資質,其駕駛的陝CXXX**號自卸低速貨車車主系被告高XX,事故發生時,被告高XX在爲被告高XX從事勞務活動。陝CXXX**號自卸低速貨車在被告XX公司投保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10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及不計免賠附加險,本起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事故發生後,被告高XX墊支原告醫療費3000元,被告高XX辯解其墊付醫療費6000元未提交相應依據,原告認可3000元,高XX對其主張的其餘3000元未提供證據。被告翟XX具有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資質,其駕駛的陝AXXX**號中型自卸貨車在被告XX公司投保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本起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原告駕駛的大陽牌二輪摩托車系其母親樑X於2011年10月6日以4900元購買。上述事實,有交通事故認定書、診斷證明書、病歷檔案、醫療費用票據、鑑定意見書、駕駛證、行駛證、交強險保單、商業三責險保單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載卷,經當庭質證,應予認定。

本院認爲,公民的身體健康權和財產權受法律保護。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多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損失超出各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之和的,由各保險公司在各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損失未超出各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之和,由各保險公司按照其責任限額與責任限額之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先予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責險的保險公司賠償,仍有不足的,由侵權人予以賠償。本案中,被告高XX在爲被告高XX提供勞務過程中因過錯致原告蘇XX受傷,其侵權責任依法應當由被告高XX承擔。洋縣交警大隊認定高XX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翟XX負事故的次要責任,馬X乙及原告無責任,本院予以確認。本次事故中,原告蘇XX雖有道路交通違法行爲,但其違法行爲與事故的發生不存在因果關係;原告蘇XX人身、財產受損與無過錯責任的馬X乙之間亦不存在因果關係,故被告XX公司對事故責任及無責機動車交強險保險公司應承擔責任的異議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被告高XX所駕機動車在被告XX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責險,被告翟XX所駕機動車在被告XX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故應由被告XX公司、被告XX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按比例先行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XX公司按商業三責險合同約定賠償,仍有不足的由被告高XX、被告翟XX按事故責任承擔賠償責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規定,對原告蘇XX的損失費用,本院確定如下:1、醫療費32470.15元,含住院醫療費31344.39元、門診醫療費1125.76元。原告主張二次手術費因未提供任何證據,不予支援,原告可待實際發生後另行主張。原告主張的外購藥費用無相應證據佐證系治療傷情所花,不予支援。2、營養費2700元(90天×30元/天)。3、住院伙食補助費990元(33天×30元/天),被告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4、誤工費:鑑定意見評定原告傷情構成傷殘,誤工期應計算至定殘的前一天爲155天,本院依據2019年陝西省私營單位農、林、牧、漁業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31325元確定,每日85.82元,誤工費13302.1元(85.82元/天×155天)。原告主張每天120元誤工費未向本院提交相應證據,依法不予支援。5、護理費:鑑定意見評定護理期爲90天,參照2019年度陝西省私營單位分行業就業人員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年平均工資37522元,護理費計9252元(37522元÷365天×90天)。原告主張由其父親護理,每天270元護理費,證據不足,依法不予支援。6、傷殘賠償金:原告傷情經鑑定爲十級,36098元/年×20年×10%=72196元,被告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7、交通費:原告主張1000元,未向本院提交票據,鑑於原告治療、鑑定的實際需要,本院酌情確認500元。8、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結合原告的傷殘等級,原告請求合理,予以支援。9、鑑定費1560元。10、摩托車損失:原告駕駛的摩托車已接近報廢年限,原告請求原價賠償不予支援,本院酌情確定摩托車損失1000元。原告主張二次住院的誤工費、護理費未提交證據,依法不予支援。被告XX公司、被告XX公司關於原告誤工費、護理費標準的辯解意見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援。原告蘇XX以上損失費用共計138970.25元,由被告XX公司、被告XX公司在交強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分別賠償原告蘇XX醫療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10000元,在傷殘賠償限額內各賠償原告蘇XX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鑑定費50905.05元,在財產賠償限額內各賠償原告500元,餘額16160.15元由被告XX公司在商業三責險內賠償70%即11312.1元,由被告翟XX賠償30%即4848.05元,綜上,被告XX公司共賠償原告72717.15元,被告XX公司共賠償原告61405.05元。爲鼓勵機動車責任者在交通事故發生後積極墊付費用搶救傷者,對被告高XX墊支醫療費3000元,本院一併處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XX公司賠償原告蘇XX72717.15元;

二、被告中國XX公司賠償原告蘇XX61405.05元;

三、被告翟XX賠償原告蘇XX4848.05元;

四、原告蘇XX在領取賠償款時退還被告高XX墊支費用3000元;

五、駁回原告蘇XX的其他訴訟請求。上述第一、二、三、四項,限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履行完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50元,減半收取925元,由原告蘇XX承擔130元,被告高XX承擔420元,被告翟XX某某375元。原告預交的其餘925元,待判決生效後持預交票據來本院領取。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陝西省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員  尚慧茹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書記員  王 蓓1